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2]19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民政局《关于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行署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

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地区民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地区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211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病、因灾或因子女上学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的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临时救助,要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遵循及时、适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及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中因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家庭中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社会性灾害而实施的救助。

第三章临时救助标准

第七条临时救助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对象困难原因、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并随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一)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扣除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视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救助。对于城乡低保中的A类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可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救助;对于城乡低保中的非三无人员的A类人员家庭,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救助;对于城乡低保中的B类人员家庭可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救助;对于城乡低保中的C类人员家庭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救助;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一次性给予5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中因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和救助等资金后,视困难程度,在500元—5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救助。对于城乡低保中的A类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可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救助;对于城乡低保中的非三无人员的A类人员家庭,可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救助;对于城乡低保中的B类人员家庭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救助;对于城乡低保中的C类人员家庭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救助;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一次性给予500元的救助。

(三)家庭中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视困难程度,在500元—3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救助。对于农村五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可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救助;对于城乡低保中的非三无人员的A类人员家庭,可一次性给予2500元的救助;对于城乡低保中的B类人员家庭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救助;对于城乡低保中的C类人员家庭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救助;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一次性给予500元的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困难程度,在500元—25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救助。对于城乡低保户中的A类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可一次性给予2500元的救助;对于城乡低保中的非三无人员的A类人员家庭,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救助;对于城乡低保中的B类人员家庭可一次性给予1500元的救助;对于城乡低保中的C类人员家庭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救助;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一次性给予500元救助。

第四章临时救助程序

第八条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主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20天。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五保供养证》、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4.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及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5.各类突发性意外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6.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初审。

1.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交村(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入户调查,核实后在村(居)委会显著位置公示3—5天,接受社会监督。

2.经初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申请人填写的《XXX县(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工作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相关材料后,要通过入户调查、村(居)委会访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逐一进行核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县(市)民政局,审核工作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县(市)民政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结果的核查,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显著位置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救助。

第九条对因遭受突发性灾害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十条临时救助对同一家庭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

第五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支出需要,地区每年度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100万元临时救助资金、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按5%的比例提取临时救助资金以及社会捐款等渠道筹集。各县(市)每年度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临时救助资金及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民政部门设专户,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应实行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经调查核实清楚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冒领款物,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其上级主管机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正式发布施行后,将不再开展地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活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