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州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13]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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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州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病、因灾或因子女上学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的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且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家庭;
(三)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基本生活且没有自救能力的困难家庭;
(四)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就读,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家庭;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本意见不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社会性灾害而实施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救急救难、拾遗补缺的原则;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临时救助程序
(一)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受理临时救助申请,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核查走访,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民政部门。
(四)县市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20天。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四、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临时救助以发放现金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实物救助或提供服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或县市民政部门直接救助。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并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当地财政状况、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自行确定,实行分类救助,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在同一县市内标准应当统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抓好落实。各县市要按照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要加强临时救助与低保制度、慈善事业及其他专项救助政策的衔接,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明确工作职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要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发放的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由各县市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要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州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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