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5〕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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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博州政办发〔2015〕81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20日
自治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任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6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87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合理引导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州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志军自治州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王吉平自治区公安厅副厅级侦察员、自治州公安局局长
成员:叶尔青木自治州党委副秘书长、调研员
胡彬自治州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巴依尔达拉自治州党委编办副主任、调研员
彭坤慧自治州外宣办主任
杨文戈自治州发改委主任
汤毅自治州财政局局长
阿西克特自治州教育局局长
王彬自治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徐贵山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吴炼自治州住建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杨成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祁忠远自治州农业局局长
肖师明自治州林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燕自治州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罗通达自治州统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王惠民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
朱晓明自治州人社局副局长
艾德尔自治州经信委副主任
阿不德哈得尔自治州民宗委副主任、调研员
木汗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库热西·库尔班自治州文体广新局副局长
扎尔丁·黑力里自治州卫生局副局长
吴从斌自治州政府法制办主任
丛培忠自治州国税局局长
郭晓东自治州地税局局长
甫·巴特尔自治州工商局副局长
张毅人行博州中心支行行长
贺辰乌鲁木齐铁路局阿拉山口站党委书记
刘世华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博乐机场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惠民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及时收集工作信息,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任务分解
㈠进一步落实户籍管理政策。
1.全面放开全州城镇落户限制。在各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州公安局牵头,州发改委配合)
2.放宽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落户政策。凡在当地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的人员,连续居住满1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亲属等,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州公安局牵头,州发改委、人社局、住建局等配合)
㈡创新人口管理。
3.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州公安局负责)
4.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草场、林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州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统计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分别负责)
5.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半年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逐步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权、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满2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4年、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参加预备役和民兵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州综治办、公安局、发改委、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文体广新局,州政府法制办,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分别负责)
6.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居住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针对居住半年以下的外来人口,严格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登记证制度;针对外出人口,严格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便民联系卡制度。(州综治办牵头,州公安局配合)
7.建立无户籍人员落户长效机制。将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作为加强社会服务管理、改善民生、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结合我州无户籍人员实际,分类施策,解决落户问题。(州公安局牵头,州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等配合)
8.推动实现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加强各民族的交流、交往、交融,通过环境优化、教育资源倾斜等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居住资源合理分布,综合运用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政府公共资源,推行各民族混居。(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教育局等配合)
9.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入户调查和人口统计,全面准确掌握人口动态信息,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州统计局牵头,州经信委、公安局等配合)
10.办理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时,严格按照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要求,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姓名汉字音译。(州公安局牵头,州民宗委配合)
11.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全面推广应用自治区实有人口信息系统,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州公安局负责)
12.分类完善就业、教育、医疗、婚姻、收入、社保、房产、税务、信用、卫生、计生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户籍管理与各部门间信息整合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撑,为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州经信委牵头,州公安局、发改委、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交通运输局、统计局,人行博州中心支行,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乌鲁木齐铁路局阿拉山口站、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博乐机场等配合)
㈢保障农民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3.加快推进落实农村土地、草场、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牧民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配合)
14.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配合)
15.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稳妥开展进城落户农牧民有偿退出“三权”试点工作。现阶段,不得将退出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配合)
16.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等享有教育的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州教育局牵头,州财政局配合)
17.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牧业转移劳动力就业。(州人社局牵头,州发改委、财政局等配合)
18.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州卫生局牵头,州人口计生委配合)
19.将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州人社局牵头,州民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等配合)
20.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落实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政策,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政策衔接。(州人社局牵头,州发改委、财政局等配合)
21.进一步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州民政局牵头,州发改委、人社局等配合)
22.将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州住建局负责)
23.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健全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州、县市按照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人社局等配合)
24.深化财税制度改革,大力争取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保障各级政府有能力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人社局,州国税局、地税局等配合)
四、工作要求
㈠各县市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快落实自治区、自治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出台本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㈡州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法制办、综治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工作制度,保障工作经费。要加强对各县市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㈢各县市、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㈣州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分析解决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安排部署下一年度工作。
㈤各成员单位每年12月1日前向州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年度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确定1名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
㈥请各县市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配套方案及联络员名单于2015年12月5日前报州户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联系人:何钢2238150、18997770000;乌德布勒2238064、18997766806;冉丛军2238063、13150390303)。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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