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解决在岗不在编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12〕124号
颁布日期:2012-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解决在岗不在编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解决在岗不在编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自治州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自治州解决在岗不在编和已离岗农村

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20号)、《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07号)及2012年1月召开的自治区妥善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推进会精神,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在岗不在编农村代课教师

㈠实施范围。

定向招聘教师学校的范围限于博州地区农村学校(不含县城学校),重点是边远贫困乡镇、村中小学以及规划长期保留的教学点。

㈡招聘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由县市、口岸统一招聘的乡镇、村中小学校(不含县城学校)在岗不在编教师。

㈢招聘条件。

⒈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⒉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个别条件艰苦边远的招聘岗位,学历条件可放宽至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

⒊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无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所规定的学历和相关条件;

⒋爱岗敬业、师德良好、身体健康;

⒌无违法、违纪记录。

㈣招聘办法。

⒈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采取专项教学能力考核的办法组织实施。在符合招聘条件的前提下,按照《自治区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考核实施方案总纲》的要求,组织在岗不在编教师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教师的实践经验、实际教学能力,同时考虑学生和家长的认可程度以及曾受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等因素。考核工作由自治州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以县市、口岸为单位组织实施。

对符合招聘条件,且专项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转为正式教师;逾期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予以辞退。

对符合招聘条件,但未通过专项教学能力考核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给予1年的过渡期,并提供必要培训,经培训后可再次参加专项教学能力考核,仍未通过的,予以辞退。

⒉由学校自聘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由县市、口岸组织进行统一专项考试,考试通过后转为县市教育局及阿拉山口社会事务管理局统一招聘的在岗不在编教师,可以参加专项教学能力考核。考试未通过的,不能转为统一招聘的代课教师,对这部分代课教师可以安排进修培训,仍不合格的,应予辞退。

㈤工作步骤。

⒈调查摸底。严格界定,从严审核,锁定符合定向招聘条件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人员名单。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全州(含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阿拉山口口岸)现有在岗不在编农村代课教师537人,其中博乐市154名、精河县328名、温泉县33名、阿拉山口口岸22名。

⒉岗位设置。根据自治区关于定向招聘教师学校范围的界定,严格按照教育教学需求和农村学校空编、缺员情况进行科学合理设岗,共设置定向招聘岗位510个,其中博乐市144个、精河县314个、温泉县30个、阿拉山口口岸22个。

⒊组织实施(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自治区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考核实施方案总纲》的要求,组织符合定向招聘条件的在岗不在编农村代课教师参加定向招聘考核,分学科基础专业知识考核(笔试)、教师教学技能考核(面试)、工作表现考核三部分。代课教师在本县市、口岸范围内按所设招聘岗位报名参加考核。学科基础专业知识考核(笔试)试题由自治区统一组织考核,教师教学技能考核(面试)由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考核,工作表现考核由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拉山口口岸由阿拉山口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共同组织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具体实施要求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政策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新教人〔2012〕7号)、《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教人〔2012〕11号)及州教育局《关于自治州做好2012年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考核工作的通知》(博州教传〔2012〕20号)要求执行。

县市、口岸教育、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新增中小学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新教人〔2003〕23号)等有关规定,为定向招聘合格教师办理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等相关手续。定向招聘教师在所招聘岗位工作不得少于6年,受聘期间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㈥政策保障。

⒈编制管理。定向招聘学校有空编的,招聘教师直接补充进空编。定向招聘学校满编、超编的,由自治州编制部门协调人才储备编制解决。农村代课教师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退一减一,随着代课教师逐步退出,编制将予以收回。

⒉人员计划。定向招聘教师所需增人计划由自治州人事部门申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编制内专项下达。专项增人计划必须全部用于定向招聘教师,不得突破,不得挪用。

⒊待遇保障。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经考核转为正式教师后,其工资待遇纳入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解决;工龄按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关于民办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新工改办字〔1998〕8号)有关规定核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同类人员评定;社会保险比照同类人员参保缴费。

二、关于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

㈠实施范围。

经县市、口岸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或经县市、口岸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乡镇、村公办学校(含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民办公助学校)自聘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曾经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同一乡镇、村公办学校实际代课满1年以上且已离岗的教师(代课期间经县市、口岸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整代课岗位的教师,代课年限可累计计算),以及符合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招聘条件但经考核未能转为正式教师的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包含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已实现稳定再就业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

㈡实施办法。

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采取经济补偿、多渠道再就业、纳入养老保险及城乡低保等措施解决,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

⒈经济补偿。根据自治区要求,经济补偿金将由自治区和各县市财政分担,比例为6︰4,其中自治区财政负责60%,各县市负责40%,补偿资金分年度到位。已离岗代课教师按照代课年限,每代课一年给予离岗上年度本县市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领取经济补偿金应签订相关协议。

⒉纳入养老保险。已离岗的农村代课教师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有关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条件等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规定执行。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本人自愿并签订协议,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费率统一按20%补缴。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开始代课的,补缴年限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1996年1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后开始代课的,补缴年限从实际代课之日起计算。补缴费用由离岗代课教师个人承担,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⑵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男、女年龄分别达到或超过60周岁、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⑶财政补助。为减轻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是:不满5年的财政不予补助;5—10年(含5年)每人平均补助0.5万元;代课满10年以上(含10年)每人平均补助1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养老保险补助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自治区财政负责60%,各县市负责40%,财政补助经费分年度到位,并直接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发放给个人。

⒊纳入城乡低保。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按现行政策统一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实施分类救助。已享受过当地安置补偿政策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当地安置补偿待遇低于自治区的,由各县市、口岸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差。

⒋多渠道再就业。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未就业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实现再就业,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等多种办法和方式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优惠政策予以扶持。要把符合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作为村级后备干部,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注重推荐符合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为村干部人选。农村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要面向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进行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㈢工作步骤。

⒈调查摸底。根据确定的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范围,各县市、口岸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全州(含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阿拉山口口岸)已统计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共计2855人(其中:博乐市1173人、精河县1118人、温泉县554人、阿拉山口口岸10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后未统计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如符合《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07号)条件的,仍可以进行统计,统计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⒉经费测算。在摸底登记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名单的同时,这部分教师的身份核实、经费测算等基础性工作也同时进行。经初步测算,全州用于解决2855名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为9120000元(其中:博乐市4120000元、精河县3455000元、温泉县1520000元、阿拉山口口岸25000元),用于经济补偿的资金总额为6096933元(其中:博乐市2678307元、精河县2689443元、温泉县637979元、阿拉山口口岸91204元),两项合计15216933元。以上经费在兑现时,需人事、财政、社保、教育等相关部门再次核实后按相关程序发放。

⒊组织实施。各县市、口岸在核实登记确定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身份后,发放经济补偿金,同步将符合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纳入养老保险、低保,帮助实现再就业。实施过程中,关于“经费来源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身份界定”等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政策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新教人〔2012〕7号)精神落实。各县市、口岸要在5月启动相关工作,全州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要在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实施要求

㈠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口岸要切实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高度重视解决在岗不在编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自治州成立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各县市、口岸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和解决好农村代课教师问题。

㈡加强宣传,把握导向。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口岸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对在定向招聘过程中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提出的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做到政策不留死角、工作不出漏洞;对被辞退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并按照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相关政策予以安置,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㈢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在自治州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编制、人事、社保、财政、民政、纪检、宣传、教育、信访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切实履行职责,相互沟通,共同协作,认真落实农村代课教师的相关政策。

㈣阳光操作,严肃纪律。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必须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岗不在编农村代课教师身份的核定、招聘岗位的确定、招聘考核办法、聘用名单以及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身份确认、人员名单、经济补偿数额等各个环节都要及时公布,做到阳光操作,确保农村代课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自治州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帕尔哈提·艾孜木自治州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巴图自治州副州长

成员:胡彬自治州党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狄永江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其格加甫自治州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徐小兵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田涛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都兴文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郎需波自治州教育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阿西克特自治州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图新巴特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周效军自治州财政局副调研员

张光勇自治州教育局纪委书记、教育工会主席

吴红兵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

阿不都拉·苏来曼自治州民政局副局长

赵长城自治州信访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郎需波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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