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科学认定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强化运行监测管理,推进农业产业化跨越式发展,结合实际,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05〕8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新农产发〔2009〕15号)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意见》(博州党发〔2005〕22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有品牌、有特点、有订单、有培育潜力、有市场竞争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

第三条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机构,负责组织自治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动态监测管理。

第四条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⒈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等。

⒉企业经营的产品。经营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5%以上。

⒊企业规模及税收。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企业依法纳税。

⒋企业效益。企业效益良好,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金,不存在亏损、拖欠农民原料款等情况。

⒌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⒍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在两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主营产品符合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销率达90%以上。

第七条自治区直属企业在博州的下属公司和自治州部门管理的企业均按照属地化原则申报,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部门或中介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⒈龙头企业申请表;

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介绍材料;

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⒋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的以下证明材料: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额情况以及企业是否欠折旧,是否亏损等方面的情况;企业资产负债率情况;

⒌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⒍县级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是否拖欠农民原料款、带动农户数、农户增收等情况的证明;

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⒐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⒒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认定和运行监测

第八条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总后,征求当地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意见,经同意后行文上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提交书面报告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审批的由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

第九条对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能进能出。

第十条建立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未能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将被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运行监测从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次年开始,实行动态管理,两年监测一次。具体办法是:

⒈企业报送基础材料。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6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享受扶持资金的落实情况和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材料。

⒉县市级材料汇总与核查。监测年份7月上旬,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本地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提出监测意见,报送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⒊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县市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并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由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三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博州政办发〔2005〕8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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