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10〕80号
颁布日期:2010-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9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社会各方面,是和平时期最大社会总动员。各县(市、口岸)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自治区第六次人口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高对人口普查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人口普查工作纳入本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当前,随着登记时间的临近,要强化对普查准备工作的检查督导,工作重心下移,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密切协作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人口普查是政府行为,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市、口岸)要切实负起责任,领导好、组织好本辖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自治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服从大局,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积极选派人员参加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部门要在同级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查清各种人口的底数,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同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供普查登记时参考;民政、人口计生、卫生、建设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将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流动人口、住房信息等资料移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作为入户摸底的参考资料;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电子地图的绘制工作。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及时做好资料的接收和衔接工作。

三、落实普查经费,强化工作保障

目前,人口普查准备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各县(市、口岸)要为人口普查办事机构解决好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普查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绝不能因经费落实不到位,影响人口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9月底前,财政部门拨付到位的普查经费不得少于预算的80%,10月底前,其余经费要全部拨付到位。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需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简称“两员”)工作时间为两个月,选调的“两员”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对从社会招聘的“两员”,其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新调整的2010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从严控制支出,勤俭节约,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州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对各县(市、口岸)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经费落实情况作为当地人口普查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工作要求,做好“两员”选调培训

按照国家普查方案要求,全州共需2000多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县(市、口岸)要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把“两员”选调和培训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组建高素质、稳定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工作除直接进行入户登记外,还要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各项准备和入户登记工作。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严防培训走过场,确保培训后的普查人员能够胜任上岗。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和普查员证。县(市、口岸)、乡(镇、场)普查办已抽调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如不能胜任普查工作,要立即退回原单位,重新组织选调。

五、认真进行摸底,夯实工作基础

摸底工作是保证普查员按时完成正式入户登记任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提高普查登记质量的关键环节。摸底的结果不仅是普查员入户普查登记的重要参考资料,同时也是上级普查办公室指导普查登记工作的参考依据。各县(市、口岸)要认真做好入户摸底前的各项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组织普查员按照《摸底工作细则》要求,做好入户摸底工作。要加强对摸底工作的检查指导,采取驻点以及巡回检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及时处理摸底过程出现的问题,保证摸底工作不走过场、不走样,坚决杜绝照抄资料、不上门摸底等情况出现。凡是准备工作不到位、普查摸底工作不力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解决。

六、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口岸)人口普查机构负责统一规划和安排本辖区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应积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做法、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人口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

七、依法进行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人口普查的核心是取得准确、可靠、真实的人口数据。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把确保普查数据质量作为中心环节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始终。要建立人口普查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把关,严格质量检查制度,严格工作进度,认真做好普查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取得高质量的人口普查数据。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篡改人口普查数据的,要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任何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行政管理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普查数据保密义务。

八、强化督查指导,严格责任追究

为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自治州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加大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县(市、口岸)、乡(镇、场)、街道、村(队、社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对因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力,经费保障不到位,“两员”选调达不到要求、队伍不稳定,培训效果不好、走过场等,影响自治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进度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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