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州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自治州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3〕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新政发〔2013〕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55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州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国务院、自治区决定开展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重要的政府行为。其主要目的是系统总结、评价经济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认真做好第三次经济普查,对州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善宏观调控,促进产业发展,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力加快“三个率先”步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自治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具体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的标准时点: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度。

三、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州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各县市(园区)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自治州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选调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精、作风过硬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保证普查机构与人员的稳定;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经济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强化组织协调,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此次经济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各县市(园区)要定期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按照自治区统计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统字〔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普查工作经费,同时,为普查工作提供办公用房、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条件。财政部门要将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科学制定方案,以提高数据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可靠。

(三)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工作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园区)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普查工作有关情况。各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广泛宣传普查工作动态及普查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各县市(园区)要在2013年7月20日前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州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统计局)。

联系人:徐风华,2349321,18999552299。

附件:自治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6日

自治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黄志忠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郭新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宋秀红州统计局局长

韩庚州财政局局长

翟桂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统计局局长

成员:程军州统计局党组书记

黄建新州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杨金勇州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俞忠山州党委编委办主任

吴勇州委宣传部副部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局长

赖胜利州发改委主任

赵笑炜州经信委主任

张杰州民政局局长

刘春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

地里木拉提•马合苏提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奚卫东州国税局局长

张金平州地税局局长

白卫平州工商局局长

郑凯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任学军国家统计局昌吉调查队队长

金波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安虎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贾立军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韩晓明州统计局副局长

尹平基州统计局副局长

陈继红州统计局总统计师

高博昌吉军分区后勤部副部长

曹东胜昌吉武警支队后勤处副处长

王晓东州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宋秀红同志兼任,具体负责自治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日常工作。

各部门工作职责: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协调落实普查经费保障工作;

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做好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工作;

州党委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普查涉及的电子地图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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