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州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1号)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昌州党发〔2011〕47号),设立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以下简称自治州民政局),同时挂昌吉回族自治州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牌子,是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自治州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和管理。

2、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州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州城乡解困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实施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负责全州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州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州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自治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全州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州性社会团体和州内跨县、市社会团体、自治州州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五)拟订全州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承担自治州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自治州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七)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承办村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州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州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负责全州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研究和拟订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组织草拟综合性的文件;负责本局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督查督办工作;协调业务科室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收发、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精神文明建设、政务公开、民政事业统计、计划财务、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科

负责全州性社会团体的依法审批、登记和年检工作以及州级单位所属或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民办非企业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协调业务主管部门与各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协调所属和挂靠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州直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各县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

负责拥军优属、抚恤优待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监督检查优抚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上报换发工作;负责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工作;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优抚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参与兵员动员和征集工作;负责部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州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救灾救济科

负责全州救灾和城乡社会救济工作。依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拟定全州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查灾报灾,组织慰问灾民、安排灾民生活,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管理和救灾物资的储备,指导全州救灾捐赠工作。

(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科

负责全州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城市居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协调指导全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保障标准和保障资金;负责全州城市和农牧区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全州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救助政策,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自治州城乡解困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乡镇规范化建设和政务公开,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协调自治州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

负责全州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研究行政区划布局;承办村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毗邻地、州(市)的边界线勘界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和管理;协调处理边界争议和纠纷;承办村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并管理全州性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工作;管理行政区划、勘界和地名档案。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贯彻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州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审批和规范管理;拟订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接受并分配国内外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捐赠;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实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全州婚姻和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公墓管理;指导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机关列行政编制20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自治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机关列工勤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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