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州十二五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州十二五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昌州政办发[201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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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自治州十二五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1]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
现将州建设局拟定的《自治州“十二五”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州“十二五”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50号)、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新财建〔2011〕32号)要求,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步伐,提升供热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供热系统精细化管理、按需供热。进一步完善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按供热专项规划要求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划分供热负荷。凡新建和改造的供热系统(热源、热网、交换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符合自治州的技术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分期实施,“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州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任务,实现供热精细化管理、按需供热、智能化管理的总体目标。
(二)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在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各设市城市(昌吉市、阜康市、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下同)、县城实现居住建筑计量收费面积占集中供热总面积百分比分别为50%、25%以上,州直及各县市机关办公建筑在2012年底取消按面积收费,实现供热计量收费100%的总体目标。“十二五”期末,各县市全部公共建筑取消按面积收费,实现供热计量收费100%的总体目标;达到50%以上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80%要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其中,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任务为:设市城市完成55%以上,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完成40%以上,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县完成3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供热系统改造工作
1.各县市根据实际编制热源、热网、交换站分年度改造实施方案,落实具体项目;编制小区二次网分年度改造实施方案,落实具体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实现总体目标,并报上级建设、财政、发改委部门备案。
2.各级发改部门积极做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审批、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3.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项目资金的拨付、节能改造资金筹措、资金核查、资金审计等相关工作。
4.各级规划部门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
5.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及供热计量改革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6.各级质监部门负责计量器具销售市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二)实施供热计量改造、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1.各县市建设部门结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计量改造实际,编制“十二五”公共建筑改造实施方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供热计量改造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2011年4月设施城市、县城应实现居住建筑计量收费面积占集中供热总面积25%以上;2012年底完成党政办公建筑100%改造工作,实现党政办公建筑100%计量收费的总体目标。
2.州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编制本部门所辖新建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造及能耗监控实施方案,报自治州节能领导小组批准组织实施,确保2012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实现供热计量收费。2008年以后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未安装热计量装置,完善计量设施安装,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3.供热计量改造模式按昌州建热〔2010〕5号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4.对全州范围内具备热计量功能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进行审定,强制实施计量收费。
(三)计量收费价格及方法
各县市根据本地区制定的计量收费价格和《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采暖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建办〔2010〕110号)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实施计量收费。
三、进度安排
(一)设市城市
1.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任务,实现供热热源监控调度、管网平衡调节、交换站运行智能化自动控制;
2.在2010年至2011年4月30日对具备热计量功能采暖建筑的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计量收费面积达到供热总面积25%以上。
3.2012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党政机关办公建筑计量改造工作,全部实现供热计量收费,取消党政办公建筑面积收费制度。2015年年底前全部公共采暖建筑取消面积收费政策。
4.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50%的任务(居住建筑非节能部分);在2015年年底前,达到50%以上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80%要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计量收费。
5.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既有建筑总面积55%的改造任务。
(二)县城
1.玛纳斯县、呼图壁县:
(1)在2013年年底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任务,实现供热热源监控调度、管网平衡调节、交换站运行智能化自动化控制。
(2)在2010年至2011年4月30日对具备供热计量功能的项目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计量收费面积达供热总面积的25%以上。
(3)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党政机关办公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全部实现供热计量收费,取消面积收费。2015年年底前全部公共采暖建筑取消面积收费政策。
(4)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40%的任务(非节能居住建筑部分);达到50%以上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80%要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2.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县
(1)在2015年年底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任务,实现供热热源、监控调度、管网平衡调节、交换站运行智能化自动控制。
(2)在2010年至2011年4月30日前对具备供热计量功能的项目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计量收费面积达供热总面积的25%以上。
(3)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党政机关办公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全部实现供热计量收费,取消面积收费制度。
(4)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35%的任务(非节能居住建筑部分);在2015年年底前,达到50%以上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80%要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计量收费。
四、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要加强对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完善协调机制,统一研究、协调、部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国务院〔2007〕15号文件和新财建〔2011〕32号文件规定按年度实施计划安排节能热计量改造资金。各级建设部门要抓好供热计量改革具体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要加大项目争取力度,积极申报项目争取国家、自治区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在具体项目中,可引进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进行工程改造,采取节能效益分成的方法完成改造任务。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制定经济补助政策,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三)各级发改、建设、财政、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管理,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州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各州直机关单位进行节能热计量改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各县市、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结合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1年3月5日前报州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郭建忠,2320512。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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