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昌州政办发[2009]101号
颁布日期:2009-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1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国人口发〔2008〕57号)精神,认真做好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是直接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优质服务的重要载体,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可动摇的基石,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明确职能定位,提高服务效能,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按照“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科学规范、优质高效”的要求,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末,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建立起满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让育龄群众人人享有优质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三、服务体系的构成、职能和基本职责

(四)服务体系构成。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由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机构组成,以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为龙头、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为骨干,村级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承担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

(五)服务体系职能: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职能。

(六)服务机构基本职责。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对中心乡站和普通乡站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流动服务车的作用,加强巡回服务和指导,接收乡级转诊。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根据当地实际,普通乡站承担本辖区内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孕情检测、药具发放、咨询随访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乡级中心服务站除承担本乡镇职责外,还辐射和带动邻近乡级服务站开展系列综合服务。村级服务室提供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孕前服务、优惠政策落实、实有人口个案信息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更新和统计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要因地制宜设置1个村服务室,也可与村卫生室合并建设。

(七)发展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坚持政府主导、资源共享,把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模式。加强城市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健全服务体系,拓展机构职能,丰富服务内涵,提高管理水平。社区(居委会)服务室要在社区(居委会)卫生服务站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咨询室),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的牌子,配备专门人员,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普知识宣传咨询、避孕药具发放等职能,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相关公共管理服务活动。

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八)加强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因地制宜确定建设规模,合理规范服务中心(站)内部结构和科室布局,完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和信息咨询等项服务功能用房,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和人文关怀特色,方便育龄群众,满足个性化需求。重点加强手术室、检验室、消毒供应室、污物处理室等医疗服务用房的标准化建设。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要求,全部实现服务中心(站)外观颜色、标识设置、人员服装、字体图案、站内外标牌、宣传办公用品“六统一”。

(九)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装备水平。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要求,装备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功能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和信息传输等设备,逐步推广应用数字化服务设备。设备的购置要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十)加强信息化建设。州级计划生育指导所(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县市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全部配备计算机,充分运用自治区研发的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与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以建立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档案为重点,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网络平台;以服务机构管理和电子医疗文书为重点,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五、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队伍建设

(十一)合理配置服务站技术人员。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不少于20人,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人员按照乡(镇)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确定,原则上1.5万人口以下的核定事业编制3—5名,1.5万人口以上的核定事业编制5—7名。技术服务人员要占职工总人数的80%。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80%以上。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学历,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临床执业资格。每个县站至少有1—2名副高级职称、2—3名以上中级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至少2名以上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普通乡站有1名以上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三分之二的乡站至少有1名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新聘用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全部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等执业资格,或具备申请相应执业资格的基础条件。人员配置要符合工作特点,配备医、药、护、技(检验、B超)技术服务人员。

(十二)切实提高队伍综合素质。鼓励在职专业学历教育,与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提高班,定向培养适用人才。健全完善继续教育,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度,建立健全职称晋升体系。建立分级分层培训制度和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站)技术服务人员定期到上级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学习进修制度,确保服务人员每年参加1次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培养技术骨干。继续组织实施“科技大练兵”活动,全面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的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十三)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5年内基本完成全系统新一轮的全员培训任务,50%受训人员取得国家职业或执业资格。

(十四)深化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县乡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科学管理、事务公开、民主监督。优化队伍结构,面向社会招聘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站)技术服务人员。实行全员竞聘、以岗定人、绩效考核、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逐步施行责、权、利挂钩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把入口关,推行凡进必考,公开择优选配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一支以医学专业为主的职业化、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队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建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绩效评估体系,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今后,自治州将积极推行“名医、名站、名宣传员”评选活动。

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

(十五)积极推进依法执业、依法服务。坚持依法执业、依法服务,严格推行行业准入制度,从事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药师、护士和其它相关医技执业资格。切实加强对B超操作人员及设备的管理,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

(十六)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做好术前咨询、体检、化验,术中无菌操作,术后观察随访,确保手术质量。加强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避孕药具首诊排查登记制度,加强基础质量建设和环节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知情同意制度,减少避孕节育手术并发症和事故的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分别设立质量管理小组,建立质量督查制度。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以上技术服务质量专项督导检查。

(十七)建立规范的转诊服务机制。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系统内部转诊机制,与医疗保健机构畅通转诊渠道,明确责任,规范转诊程序,提高转诊效率,确保服务对象获得安全、及时、快捷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十八)加强监督指导。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计划生育技术应用、避孕药具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秩序,从源头确保服务质量。调整充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库,发挥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做好机构审批校验、人员培训、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

(十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措施,在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解决计划生育民生问题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

(二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要将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支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投入预算,确保服务机构人员工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建设国债项目配套资金、基本项目服务经费、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和必要的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结算标准,管好、用好中央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一)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服务站。到“十一五”末,全州80%的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站)实现“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积极创建县级示范中心、乡级示范站,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水平。

(二十二)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及时检查评估,确保“十一五”计划和2015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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