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署文号:哈行署发〔2011〕138号
颁布日期:2011-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哈行署发〔2011〕1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区领导听取2012年地区社会事业和稳定工作汇报会纪要》(哈地党办会字〔2011〕24号)精神,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条件,经研究,决定提高2012年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城市低保标准在原基础上每月提高15元,即由目前的185元/月提高到2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106元,即由目前的894元/年提高到1000元/年。

二、保障范围

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各县(市)原则上不得扩大城乡低保范围,要通过加强动态管理消化新增城乡低保对象,不扩大保障范围。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12年1月起执行。

四、资金承担

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中的城市低保提高标准为15元/月,由地区财政承担5元,县(市)财政承担10元(三道岭提高标准的15元由地区财政全额承担);农村低保提高标准为106元/年,由地区财政承担50元,县(市)财政承担56元。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城乡低保政策,按照相关程序做好提高低保标准的测算、审批及资金的筹措工作;结合提标工作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全面复查,准确核定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严把“入口关”,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落实动态管理,畅通退出渠道,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即退”。

(二)此次城乡低保提标工作要在2012年1月底完成。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抽查,督促政策措施落实,并将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具体工作情况于2011年12月25日前报地区民政局、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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