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哈密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3〕59号
颁布日期:2013-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批转哈密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现将地区审计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12日

哈密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加大审计问题的整改力度,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现结合地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监督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出的问题纠正到位,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地区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坚持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重,大力推进审计整改工作。但在审计整改工作中还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足,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特别对涉及本部门(单位)利益的问题消极应对、敷衍推拖;二是对整改措施研究不深,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三是整改效果不明显,责任不明确,问责力度不大,边审边犯、屡审屡犯等问题时有发生,从而削弱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强化法制意识,切实把审计整改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哈密的一项重要工作,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整改,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组织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机构,支持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构(条件暂不成熟的设专职人员),负责督查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审计整改情况。地区审计局负责对各县(市)审计局的审计项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整改的事项,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特别是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有下属独立法人单位3个及3个以上的。地直各有关部门要在2年内逐步恢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2013年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教育局、卫生局、水利局,2014年为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通过发挥内部审计机制的自我监管、自我整改作用,从根源上减少审计问题的发生。地区各级审计机关要继续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全力提升内部审计工作。

(二)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改、公安、财政、审计、国资、税务、工商等部门(单位)参与的联合督促整改机制,根据审计机关的通报,履行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责任。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或移送处理意见,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配合处理;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及时处理;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事项,发改、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违反党纪政纪或涉嫌犯罪的行为,监察、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并在审计机关明确的期限内函告审计机关。

(三)严格执行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制度。一是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及相关资料,未执行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说明原因。二是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审计机关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督查机制。地区各级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落实情况,涉及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事项,要同时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报告。地区各级政府督查机构要将政府常务会议就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议定事项、政府领导对审计报告、审计信息等批示的落实情况和审计机关提请督查的事项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进行专项督查;对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及屡审屡犯的部门要重点开展督查。

(五)推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凡是符合公告条件的都要进行公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拒不整改、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六)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被审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机制,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组织本部门按期整改有关问题,并督促下属单位抓好整改工作。要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评价、职务任免、绩效奖惩和对部门年度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整改不力、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部门(单位),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努力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效

(一)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定期听取情况汇报,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解决审计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正确对待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部署整改工作,明确整改责任,层层抓落实,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注重从源头上加强整改。被审计单位要着眼宏观管理,对屡审屡犯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原因,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的整改事项,由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指导督办整改事宜,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要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机制,群策群力,真正形成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合力。

(三)要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地区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审计执法程序,狠抓审计质量控制,坚持文明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协调,提高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要把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强化审计监督的重要手段,加大对审计整改不彻底的处罚力度,确保审计执法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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