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业局地区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1〕136号
颁布日期:2011-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业局地区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1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农业局(地区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农业局地区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1〕56号)和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区行署《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哈地党办发〔2011〕59号)精神,设立哈密地区农业局(以下简称地区农业局),挂“哈密地区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牌子,为行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1.取消已由地区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负责地区农牧机械行业行政管理工作职责;

3.将负责全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职责划给地区农办。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的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的全部职责;

2.增加组织全地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职责;

3.增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4.增加农业遥感监测应用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地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区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2.加强地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对地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设施农业、外向型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拟订地区农业种植业、乡镇企业等农业产业(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发展政策、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地区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组织拟订地区有关农业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农业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地区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职责。提出地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地区农牧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地区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扶持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国有农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

(三)指导地区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地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地区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地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地区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配合财政部门实施农业综合开展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提出促进地区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管理地区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地区农业部门信息体系建设,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有关发展战略和发展政策,负责编制地区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区乡(镇)企业集聚和园区建设;加强指导地区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等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五)指导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国家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初审、上报及配合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对地区级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评审、认定和监测工作。促进地区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引导地区农产品加工企业集中连片发展。负责地区农产品加工业研发中心、创业基地建设。指导地区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体制机制创新。指导地区有关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市场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名牌战略实施、品牌创建和质量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提供融资、技术、人才、信息、创业等服务工作;

(六)负责地区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信息化建设、统计调查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地区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项目管理、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考核和项目库建设等工作。指导地区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服务等工作;

(七)承担提升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收集上报地区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指导地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区域内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核发农作物种子(种苗)常规种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开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测报和防治工作。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和自治区农业厅授权,组织实施产地和调运检疫,核发本行政区域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及产地植物检疫许可证。组织植保新技术、新药械的试验、示范与推广工作。

(九)承担地区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上报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拟订地区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地区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开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能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培训职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地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拟订地区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地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十三)参与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协助开展农业方面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农业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和政务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文电、新闻发布和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制定局机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督查、保密、信访、档案、人事、财务、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地区农业各专业初、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的评聘工作;承办文明创建、综治维稳、评优选先、后勤管理、计划生育、工青妇、老干部工作。

(二)种植业科

拟订地区农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编制地区种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区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拟订地区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节水农业重大技术推广以及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农业重点项目的实施;指导地区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承办组织开展地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产地和调运检疫、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农业抗灾救灾生产,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牵头协调农业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三)农业产业化发展科(农产品加工科、乡镇企业科)

研究拟定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机制创新;组织国家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初审、上报及配合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对地区级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评审、认定和监测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和项目库建设等工作。

研究拟定地区农产品加工业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企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集中连片发展,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研发中心、创业基地建设;负责农产品加工业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和项目库建设等工作。

研究拟定地区乡(镇)企业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体制机制创新;指导乡(镇)企业聚集和园区建设;制定休闲农业、旅游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镇)企业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和项目库建设等工作。

(四)科教与法制科

拟订地区农业科技、教育发展及农民培训的规划、计划,承担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职责;承办地区农业重大科技和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工作,管理地区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地区农业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制定地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计划,指导地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参与地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相关工作,组织承办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承办农业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监督有关农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办农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审核责任。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科

提出有关地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地区农业统计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信息,开展农业信息服务;拟定地区农产品营销促销发展规划,承办各类农业会展;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地区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承办局属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协调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承办农业涉外事务,拟订地区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地区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人员编制

地区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工勤事业编制3名。

五、其它事项

(一)地区农业局(地区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对口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

(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地区农业局承担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关于“菜篮子”工程的职责分工。地区农业局承担指导蔬菜生产基地建设职责;

(四)地区农业局所属的地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承担地区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农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纠风减负、发展“一村一品”等相关职责;

(五)地区农业局所属的地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核发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种苗)常规种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职责。承担核发本行政区域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及产地植物检疫许可证职责。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以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地区农业局所属地区农村能源环境监测站承担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产品认证和监管职责。承担指导地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等职责;

(七)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人员随职能划转,所属事业单位和离退休人员随机构一并划入新组建(挂牌)部门;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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