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民政局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1〕126号
颁布日期:2011-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民政局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1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民政局(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民政局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1〕56号)和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区行署《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哈地党办发〔2011〕59号)精神,设立哈密地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地区民政局),挂“哈密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为行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地区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职责;

2.对地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免费体检工作职责。对部分农村籍60岁以上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职责;

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哈密内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地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研究拟订地区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区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地区接收安置工作和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地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和军供站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地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三)拟订地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四)承担地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地区性社会团体和地区内跨县(市)社会团体、地区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地区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五)拟订地区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承担地区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地区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上报工作;

(七)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地区行政区域和乡(镇)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县(市)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负责全地区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地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地区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研究拟定地区民政工作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民政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组织草拟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要求;负责法律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重要会议筹备、组织工作以及民政系统表彰活动;负责机关督查督办工作;协调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公文、文印和运转、机要保密、宣传、信息、计划财务、统计、档案管理、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来信来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公务往来、接洽、接待,办公用品、设备的采购;协助做好党风、政风、行风等工作。协助机关支部、总支做好党务工作。

(二)社会事务科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收养登记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指导全地区婚姻登记及婚姻中介服务组织、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救助管理工作的宏观管理和行政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全地区婚丧服务业发展与改革;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推行殡葬改革和婚丧习俗的工作;制定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办法和措施;承办儿童收养业务;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优抚安置科(地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拟制地区有关优抚工作文件,开展调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指导检查督促全地区做好烈属、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和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现役军人、军队离退干部、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伤残抚恤人员的新评、调整评残工作;指导全地区做好优抚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做好群众有关优抚政策的来信来访接待和解释工作;指导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和烈士事迹的管理工作;负责年度优抚经费分配工作;做好全区优抚有关数据收集及上报工作。

安置工作: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退伍安置工作方针政策,拟制地区有关退伍安置工作文件,开展调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负责指导全地区做好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以及伤残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区做好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摸底报名工作;做好退伍安置政策宣传和咨询及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解释工作;做好全地区退伍安置有关数据收集及上报工作。

军休安置: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军休安置工作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负责指导地区做好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做好军休安置政策宣传和咨询及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解释工作;负责年度军休安置经费分配工作;做好地区军休安置有关数据收集及上报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承担地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具体工作。

(四)社会福利救灾救济科

贯彻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地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城市社会福利院、儿童院等福利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地区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批工作;负责地区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计上报和发布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接受、管理和分配国内外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合作情况;组织指导地区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敬老院、五保户工作;负责地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和8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工作。

(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负责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城乡医疗救助、就学救助、取暖救助、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补贴及起草城乡低保有关文件工作,制定城乡低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市)的城乡低保工作及负责提出全地区城乡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地区相关部门有关城乡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乡低保有关的救助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地区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总及资料数据的上报工作,指导县(市)建立低保档案及低保信息的统计与管理工作,适时提出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受理公众有关城乡低保的咨询、投诉及信访工作。

(六)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地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规章、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街道)规范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和村(居)务公开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城乡社区建设。

负责承办村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址的审核工作;协助自治区与毗邻省、地州的界线的勘定、联检等工作和指导完成县(市)、乡(镇)界线的勘定、联检;组织、协调处理本地区边界争议和纠纷;指导地区地名管理工作;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组织并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管理行政区划、勘界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地区民政局(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工勤事业编制2名。

五、其它事项

(一)地区民政局所属的地区民间组织管理执法局承担“地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地区性社会团体和区内跨县(市)社会团体、地区各部门同意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区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地区民政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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