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哈密地区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 哈密地区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1〕3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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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第四次行署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哈密地区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十二五”期间,是哈密地区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全面实施“南园北牧、增收富民”的发展战略,不断调整优化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步伐,提高农产品加工业整体发展水平,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及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核心,坚持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步伐,大力扶持培育一批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现代高效农业快速发展。
2.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地区农产品加工业完成工业增加值达到3.37亿元,年均增长9%,培育销售收入上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户,其中: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的1户、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的1户、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的2户;培育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户。“十二五”末,国家及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4家。
二、工作重点
一是进一步加强引导各类资本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中力度。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区内外资金等各类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
二是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打破所有制、行业和地区界限,按照“集中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清除无效资产”的思路和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推动产业集群。
三是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创新。加大重点技改项目补助资金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支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四是加快实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品牌战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树立品牌、名牌意识。做好品牌建设基础工作,积极推行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鼓励和指导长河集团、新雅酒业、协力棉纺等企业积极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填补地区无国家级品牌产品的空白。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地区级以上名牌产品给予奖励。
五是继续做好农产品加工产品外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上海展示会和上海直销中心哈密农产品直销平台及河南省援疆援哈优势,鼔励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走岀去”,以展带销,展销结合,积极开拓市场,寻求商机,加强合作。引导支持丰盛农产品综合批发公司、大光明食品有限公司、新哈果品公司及哈密瓜、大枣、葡萄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在河南省设立哈密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由政府搭台,在哈密市爱家、天马、好家乡等大型超市设立特色农产品加工产品展销专柜,由企业经营运作。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加快推进地区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一是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落实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及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
二是做好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调查模底,做好免征5年房产税落实工作;
三是进一步落实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吸引更多区外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提升地区特色农产品加工水平;
四是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改进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的企业,落实好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一是认真落实《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加大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的支持力度,放宽信贷业务范围。
二是辖区各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授信总量,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投放。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做好政策贷款供应,保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资金足额到位。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是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作用,积极帮助中小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扩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工商部门要积极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动产抵押物登记,解决贷款难的问题。积极开展银企对接、业务培训等工作,为缓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困难做好服务。
(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一是地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并逐年增加20万元专项资金的规模,重点支持围绕哈密大枣、哈密瓜、葡萄、畜牧等农产品精深加工,切实带动本地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引导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生产基地、发展订单生产、为农户提供各项服务、实行保护价收购以及进行技术改造等。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设立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50万,并逐年增加10万元专项资金,与地区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二是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精深加工资金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各级涉农项目资金都要向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把大枣、葡萄、哈密瓜及畜产品深加工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三是全力支持和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项目资金。凡资金自筹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应依法简化审批备案手续。对投资规模大,对县域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重大促进和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优先申报或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对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地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给予办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依法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中。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二是对地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建立绿色通道,免收普通公路(桥梁、隧道、渡口)通行费。
三是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建设农业部定点市场、自治区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哈密特色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改善交易环境,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市场信息网络、电子结算网络等系统建设,提高市场检验、检测、储运、加工和配送功能。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市场对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
(五)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摆上重要位置,明确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制定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狠抓政策落实,推进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是加大工作考核和管理力度。要通过招商引资,加快农业各类资源开发,大力扶持和培育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发展前景较好、与本地农户联系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为自治区级后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培育;对产业特色明显、规模较大、带动力较强、对地区农业产业化促进作用显著,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积极申报自治区或者国家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激励机制,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类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表现突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予以表彰。
三是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地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强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协调、管理和考核,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努力形成各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
四是围绕哈密大枣,哈密瓜、葡萄及畜产品等优势产业,做强做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坚持引进与培育相结合,培植壮大一批规模大、档次高、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支持哈密大枣,哈密瓜、葡萄及畜产品精深加工骨干企业进行基地建设、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企业家组建各种形式的协会、商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沟通经营信息,协调利益关系,防止恶性竞争;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条件下,采取联合、并购、参股、技贸合作等多种形式组建企业集团,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靠基地,积极参与农业保险,享受国家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产品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六)加大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项目库,通过业主招商、委托招商、以商引商等多种形式招商引资,加快引进国内知名企业和区内外其他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力争更多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落户哈密地区。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投资审批代办服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落实重点挂牌督办制度。
二是充分发挥河南省对口援哈和农业大省的优势,实施“引进来”和“走进去”的发展战略,引进河南省大企业和大集团,参与河南和哈密两地产业分工与协作,提升哈密大枣、哈密瓜、葡萄及畜产品等特色农产品加工的规模及层次和水平,推动哈密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的快速发展。
三是对区内外来哈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在建立生产基地,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安排、良种供应、技术服务、产销对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增补为国家或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投资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优先申报国家或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贴息补助资金。
(七)加快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兴办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立健全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创建国家及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对获得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励5万元。
二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制定哈密地区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资金。各级财政应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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