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地区建设局关于推进哈密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地区建设局关于推进哈密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1〕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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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地区建设局关于推进哈密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建设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哈密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推进哈密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供热计量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节能减排战略任务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大事。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加快推进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质检总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50号)精神,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供热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实现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为目标,以转变建设方式为根本,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为重点,以健全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扎实做好供热计量工作,改善建筑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物整体质量,逐步建立完善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保障热用户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各县(市)要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作为推进本县(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工作目标,落实具体任务和实施计划,同时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二是坚持供热单位实施主体的原则。供热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县(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三是坚持同步推进的原则。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二)工作目标
1.2011年地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均取消按面积收费,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2.各县(市)要尽快制定出台“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按30%、按热量收取的计量热价按70%执行。
3.2011年底前,各县(市)要完成大型公共建筑和党政机关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的任务;2012年底前,各县(市)必须全部完成大型公共建筑和党政机关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4.“十二五”期间,在新建建筑全部实施供热计量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我地区既有居住建筑在“十二五”以前已完成节能50%标准的建筑,必须完成80%供热计量改造任务,其中:哈密市要完成80%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巴里坤县要完成90%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伊吾县要100%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工作任务
(一)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
1.未实施建筑节能的既有居住建筑改造
经普查,截至2010年年底,地区范围内城市(包括县城)未实施节能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共有364.2万平方米(未含兵团农十三师、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铁路办事处、吐哈油田公司等区域),其中:哈密市343万平方米、巴里坤县12.4万平方米、伊吾县8.8万平方米。符合改造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260万平方米,其中:哈密市240万平方米、巴里坤县12万平方米、伊吾县8万平方米。(注:符合改造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是指剔除因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的建筑和年久失修且设施配套不全需要拆迁重建的建筑)。“十二五”期间计划改造156万平方米,完成全部改造任务的60%(各年度任务分解详见附表一)。
“十二五”期间,巴里坤县、伊吾县全部完成既有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哈密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改造136万平方米,剩余104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在2016—2020年完成。
2.实施了建筑节能50%标准但需要进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改造
2003—2010年,全地区已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竣工,但尚未安装热计量系统装置的既有居住建筑共有152.76万平方米(未含兵团农十三师、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铁路办事处、吐哈油田公司等区域),其中:哈密市138万平方米、巴里坤县10.2万平方米、伊吾县4.56万平方米。“十二五”期间,按照哈密市完成80%、巴里坤县、伊吾县完成100%热计量改造任务的要求,各年度任务分解详见附表二。
哈密市剩余的28万平方米在2016—2020年完成。
(二)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
1.国家办公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
经普查,截至2010年底,地区内非节能国家办公建筑共有28万平方米,符合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条件的有22万平方米(符合改造条件的国家办公建筑是指剔除因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的建筑和年久失修且设施配套不全需要拆迁重建的建筑),其中:地直机关8万平方米、哈密市7万平方米、巴里坤县4万平方米、伊吾县3万平方米。2012年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各年度任务分解详见附表三)。
2.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
经普查,截至2010年底,地区内需要进行节能和热计量改造的公共建筑有133.71万平方米(哈密市118万平方米、巴里坤县12.1万平方米、伊吾县3.61万平方米),其中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共有14.1万平方米(全部在哈密市)。按照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2011—2012年间,哈密地区重点实施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其他公共建筑按照条件具备先行实施的原则,由各县(市)自行安排改造(各年度任务分解详见附表四)。
四、技术要点
(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1.节能诊断: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先进行节能诊断,对抗震、结构、防火安全不能保证继续使用20年的建筑,不列入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范围。对拟改造的建筑,依据《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从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系统两个方面进行节能诊断。
2.节能改造标准:对两县一市既有居住建筑,按各自气候分区依据建筑节能50%标准实施节能改造。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对围护结构符合节能50%标准的,应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
3.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围护结构主要针对外墙、屋面、外窗进行节能改造。优先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影响小、安装工艺便捷的围护结构改造技术,尽量减少或避免湿作业施工。
(1)外墙节能改造:以采用外保温技术为主,首选成熟度高、耐久性长、投资成本低的EPS外墙保温技术系统,并按防火要求分层设置防火隔离带。
(2)外窗节能改造:将不节能的钢窗、铝合金窗等,统一更换为满足外窗热工性能指标的单框双玻平开塑钢节能窗,提高外门窗的热工性能和气密性。
(3)屋面节能改造:根据既有建筑屋防水的情况选择直接做倒置式保温屋面或翻修防水层后做倒置式保温屋面。
4.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应综合考虑热源(或热力站),室外管网及室内系统的节能潜力,实现供热采暖系统整体节能,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还应与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
(1)热源、热力站节能改造:锅炉房和热力站需增设或完善必要的调节手段,应增设水泵变频装置,以满足供热系统变流量需求。锅炉房和热力站直供系统应安装气候补偿装置,使供热量根据热负荷的变化自动调节匹配。以上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供热系统停运时,锅炉、热网及室内系统应满水湿保养。
(2)室外管网节能改造: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应依据水力平衡计算结果,对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差值大于15%的定流量水系统,在各热力入口应根据系统平衡及调节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对压力损失值大于15%的变流量水系统,在各热力入口应根据系统平衡及调节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3)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为实现热用户行为节能,散热器采暖系统每组散热器均应安装恒温阀,采暖系统多户水平串联式改为每户独立循环式系统。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中,应在户内系统入口处设置自动控温的调节阀,实现分户集中温控,其户内分集水器上每支环路上应安装手动流量调节阀。
5.供热采暖系统计量改造
(1)锅炉房、热力站热计量改造:对需要改造的锅炉房和热力站,在热力出口安装热计量装置,并对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应计量监测,对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等宜分项计量。热力站的热计量装置宜安装在一次水侧总回水管上。
(2)建筑物热力入口热计量改造及户间分摊:对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安装具有数据远传功能的超声波热量表,作为本建筑物热用户用热量计量分摊和收费的依据。户间分摊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分户热分摊方式,选用便于改造、简单易行、适用于既有居住建筑各种采暖系统的热计量收费改造的系统技术。创建GPRS热网和用户远传监控系统,通过单元控制器(带传输模块)和移动公司GPRS网络,将计算机技术、数据传输技术,可编程控制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供热企业和用户热计量管理系统的摇控、摇测功能。通过对供热系统和热用户的进、回水温度、流量及室内温度等进行远程测量、控制,对实时参数进行采集储存,建立数据库,实现历史数据查询,全面了解系统运行和用户用热情况,为供热企业和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科学、有效的数据,实现供、用热系统的自动化控制,智能化管理。
(二)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既有居住建筑改造方式基本相同,只是在供热计量改造中,不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在建筑物热力入口除安装超声波热表外,还应加装分时段控温器,自动调节白天上班、夜间休息和节假日时间段的供热温度,实现用热量减少的节能效益。在改造资金有保障的条件下,可对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与供热采暖系统计量改造同步进行,若受资金的制约,可先行进行供热采暖系统计量改造,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可稍缓。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推进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经行署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委委员芒力克·斯依提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兵团农十三师总工程师张生龙,行署副秘书长、融合办主任金迪,地区发改委党组书记艾赛提·扎克尔、建设局局长肖强同志担任,成员由地委组织部、宣传部,地区建设局、财政局、人事局、国资局、工会、科技局、环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及华电哈密发电公司、哈密明珠热力公司、哈密恒信热力公司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建设局副局长刘杰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地区财政局副局长陈友辉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地区建设、发改、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部门(单位)抽调。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1.管理范围界定
哈密市负责本辖区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同时承担地直机关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地(直)党政机关办公建筑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兵团农十三师、吐哈油田公司、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铁路办事处负责各自在城市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巴里坤县、伊吾县负责辖区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2.职责分工
各县(市)要认真履行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主体的责任。地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作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供热计量监管和实施。各供热单位(企业)要严格执行供热计量改革的政策规定及措施要求,合理安排资金对热源、热网实施动态平衡和节能改造,以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要求。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负责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选型、购置、验收、收费,要建立服务机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地区发改委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地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负责做好辖区内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器具质量检定工作。
(三)资金筹措
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资金测算与归集
(1)“十二五”期间,地区计划改造未达到节能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156万平方米,按2010年前测算的每平方米改造费用240元为基数,考虑物价每年上涨5%的指数计算,需投入资金4.78亿元。
(2)“十二五”期间,地区计划完成已达到50%节能标准需要进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124.16万平方米,按2010年每平方米改造费用60元为基数,考虑物价每年上涨5%的指数计算,需投入资金0.83亿元。
以上两项合计共需改造资金5.61亿元。
(3)国家目前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实行奖励资金鼓励办法,奖励资金基准为55元/㎡,此政策延续到2013年。
(4)2013年前,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资金按3:3:3:1的比例归集,即: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奖励补助资金30%、县(市)人民政府筹措30%、单位筹措30%、个人筹措10%,没有产权单位的楼栋改造单位筹资部分由县(市)政府和楼栋住户各分摊一半。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调动供热单位、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和其他社会投资主体的积极性,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2.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资金测算与归集
(1)2011—2012年,地区计划完成国家办公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22万平方米,按2010年前测算的每平方米改造费用200元为基数,考虑物价每年上涨5%的指数计算,需改造资金0.56亿元。
(2)国家目前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实行贷款贴息的扶持政策,贷款贴息中央机关为100%,地方机关为50%(剩余50%由地方财政通过贴息的方式给予补贴)。
(3)地区内国家办公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由各级政府按程序向银行申请贷款,改造完毕后向国家申报贴息。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由产权单位向银行申请贷款进行。
(四)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1.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地区将把供热计量工作纳入当年对县(市)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进行年终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对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节能法规和供热改革政策、不按标准规范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不实施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对未完成供热计量改革任务、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低于集中供热总面积25%的城市,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被取消已获得的国家园林城市荣誉和国家、自治区授予的其他重要奖项,并给予通报。
2.对具备计量收费条件而拒不执行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企业),各县(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教育、处罚,直至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回其供热经营权。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已选型、购置的不符合热计量条件要求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器具,一律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更换,新更换的供热计量装置,全部由供热企业负责选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后,方可安装,投入使用。否则,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企业开发资质证书。
4.各县(市)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帮助群众了解供热计量改革的内容,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争取群众对供热计量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本县(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完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县(市)建设、发改、财政、质监等部门的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一是要在2011年2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县(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方案;二是哈密市要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两部制”热价修订工作,巴里坤县、伊吾县要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两部制”热价制定工作;三是要在2011年2月底前出台本县(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四是要按照地区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本县(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规划,2011—2012年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计划;五是要在2011年3月底前把本县(市)既有居住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改造任务,分配到具体单位,分解到具体楼栋,明确工作责任人、楼栋改造资金筹集方案、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把工作做细,确保当年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
(三)各县(市)要把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纳入本县(市)财政预算,给予保证。地区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扶持各县(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四)各县(市)要建立完善的供热计量设计、施工质量、验收、供热计量器具维护管理等技术监管体系,健全热计量改革公示制度。
(五)各县(市)要在2011年2月底前,制定并出台供热单位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供热计量器具的实施细则。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和要求及县(市)制定出台的细则,从2011年3月1日起,对当年新建工程、改造工程、供热计量装置、选型、购置、维护负全面责任,并参与工程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监管及竣工工程供热计量装置验收工作;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不得自行采购供热计量装置。各供热企业不得抵制和阻碍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推进,要积极考察和优选方便企业收费管理、具备热用户室温自控、数据无线远传功能、方便供热企业数据采集分析、维护监控智能化的热计量系统技术。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必须无条件地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建立计量装置安装与计量收费衔接机制,积极参与建筑工程供热计量和供热采暖系统竣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建筑一律不予供热。
(六)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定工作。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费用。
附:1.地区既有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分配表;
2.已实施节能50%标准但需进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
建筑任务分配表;
3.办公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分配表;
4.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分配表。
附表1:
地区既有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分配表
单位:万平方米
附表2:
已实施节能50%标准但需进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任务分配表
单位:万平方米
附表3:
办公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分配表
单位:万平方米
附表4: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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