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细化量化地区财政支持农业重点项目建设标准及补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09〕5 号
颁布日期:2009-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行办发〔2009〕5号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细化量化地区财政支持农业重点项目建设标准及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地区把发展红枣、设施农业列入财政支持范围,投入大量资金,使其得到了快速发展。2009年,地区在继续给予红枣、设施农业财政支持的同时,将对高效节水工程建设给予财政补助。为加强管理,保证红枣、设施农业、高效节水工程都能高标准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生产,发挥好财政扶持资金效益,经行署研究,决定进一步细化量化红枣、设施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标准和补助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红枣基地建设

(一)建设标准

1.连片面积不低于100亩。

2.种植模式以2×3米为主。

3.枣园周边防护林达到建设标准。

(二)补助办法

1.种植哈密大枣的分两年兑现补助,按照地市4:6的比例,第一年补助350元/亩,第二年补助100元/亩。

(1)种植后当年10月验收,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含85%)的,兑现当年补助。成活率达不到85%的,不予补助。

(2)第二年验收时间为9—10月,大枣保存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兑现第二年补助;保存率达不到90%的,不予补助,并从县(市)财政资金中扣回已补助资金。

2.种植其他红枣的分三年兑现补助,按照地市4:6的比例,第一年补助200元/亩,第二年补助150元/亩,第三年补助100元/亩。

(1)种植后当年10月验收,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含85%)的,兑现当年补助。成活率达不到85%的,不予补助。

(2)第二年验收时间为9—10月,红枣保存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兑现第二年补助;保存率达不到90%的,不予补助,并从县(市)财政资金中扣回已补助资金。

(3)第三年验收时间为10月,红枣保苗数达到标准的,兑现第三年补助;保苗数达不到标准的,不予补助,并从县(市)财政资金中扣回已补助资金。

3.对2009年以前种植的红枣,第二年、第三年补助也按照本办法执行,对达不到标准的不予补助,并从县(市)财政资金中扣回已补助资金。

(三)考核验收

由地区林业局牵头,财政、纪检监察、统计、农经等部门参与,逐块进行考核验收并提出兑现意见。详细考核验收细则由地区林业局制定。

二、设施农业

(一)建设标准

1.连片100座以上。

2.日光温室标准长80米、宽8米,最小长度不低于60米。

3.完成小区基础设施配套。

(二)补助要求

1.当年新建日光温室完成配套并投入生产的,每座日光温室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当年没有投入生产的不予补助。

2.当年无法投入生产,第二年年底前完成配套并投入生产后再兑现补助。

(三)考核验收

由地区农业局牵头,财政、纪检监察、统计、农经等部门配合,逐棚进行考核验收并提出兑现意见。详细考核验收细则由地区农业局制定。

三、高效节水工程

(一)建设标准

1.地下水灌区:以井为单位,一眼井为一个系统,控制面积不少于300亩。

2.地表水灌区:采用自压灌溉的,一个系统控制面积不少于1000亩。

3.节水工程达到设计标准,并能正常运行,投入生产。

(二)补助要求

1.在二轮承包土地上实施并经验收符合建设要求的节水工程,按照以下标准兑现补助:

(1)对哈密市、伊吾县实施的高效节水工程每亩补助50元,巴里坤县每亩补助100元。

(2)对哈密市、伊吾县实施的低压管道灌工程每亩补助30元,巴里坤县每亩补助50元。

2.地下水灌区实施的节水工程,当年建设、当年投入运行后兑现补助。

3.地表水灌区采用自压灌溉的节水工程,原则当年建设、当年投入运行,确因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当年不能投入运行的,第二年灌溉前必须投入运行。工程投入运行后兑现补助。

4.对于实施的节水工程除当年验收外,第二年进行复验,对建成后无法运行或不使用的,从县(市)财政资金中扣回补助。

(三)考核验收

由地区水利局牵头,财政、纪检监察、统计、农经等部门配合,逐块进行考核验收并提出兑现意见。详细考核验收细则由地区水利局制定。

四、要求

(一)各县(市)要按照要求抓好红枣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和高效节水工程建设,保证在规定时限高标准完成任务。

(二)地区林业、农业和水利等部门要做好服务、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会同财政、统计、农经等部门严格考核、严格验收,保证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三)审计部门要每两年对红枣、设施农业、高效节水工程资金兑现、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正常。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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