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务微博应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务微博应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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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务微博应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政务微博应用管理细则》已经2013年第一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18日
哈密地区政务微博应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的规范管理,促进政务微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加强政务微博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微博是指地区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微博信息平台中以政府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微博和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开设认证的个人微博(以下简称政务微博)。
第三条政务微博是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进行对外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应对网络舆情、开展政民互动以及网络问政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沟通、改善政府形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四条本细则是政务微博应用管理及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政务微博的设立和关闭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积极开设和运用好政务微博。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以政府机构名义开设微博时应经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注册的微博名称应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第七条开设政务微博的单位须明确相应的部门和人员专职负责政务微博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公开认证的个人微博为公务人员微博,应纳入政务微博管理范围。
公务人员开设的私人微博,认证信息中不得出现与所在单位、所担任职务及所从事的具体公务有关的敏感信息,亦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政务微博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主要微博平台(如新浪、腾讯等)设立并开展应用。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不得设立微博应用平台。
第十条政务微博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告并及时在微博平台上注销。
第三章政务微博的应用
第十一条地区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把政务微博作为新闻发布、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作为了解社情民意、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和正确应对舆情的重要平台。
地区各级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应当把政务微博作为重要的新闻发布平台。
第十二条政务微博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地回复评论,认真规范地转发和评论信息。对通过政务微博反映出来的职责内的问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及时给予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在政务微博中发布。
第十三条政务微博的发布内容包括:属于本地区、本部门主动公开范畴的信息,有利于推进政务工作的宣传信息,方便群众工作生活的信息,澄清事实、应对舆情的信息,以及其他非涉密的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不得利用微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政务微博发布信息可采取视频、图片、文字、表情、网站链接相结合的形式。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需要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要避免使用僵硬语言,尽量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政务微博发布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发布信息力求言简意赅,中心突出,争取以一条微博表达完整意思,如信息篇幅过长,可采用长微博等方式处理。
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中心工作和业务职能,在固定时间段设置固定栏目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应当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开展微访谈、微直播、政务微博集群等应用。可围绕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工作向网民征询意见,尤其是出台涉及社会公众的政策措施时可通过政务微博征询意见,促进科学执政。各类重要工作和活动可实行传统媒体与政务微博同步推广、双向互动,不断扩大政务微博的影响力。
第十六条政务微博转发、回复评论时,应当注重与网民平等交流,保持良好心态,坚持用事实说话,以理服人,通过阐明事实,寻求网民理解。要注重及时转发上级部门及业务密切关联的政务微博中的重要信息,保持政务微博相互之间的及时互动,同时应积极加强与微博上有影响力的博主的交流沟通,促进微博的良性互动。
第十七条公务人员微博应发布博主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不得发布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信息,可对本单位政务微博的内容进行补充发布和评论解读,与本单位政务微博形成互动;领导干部可借助个人政务微博督促推动单位或本人公务微博中所反映问题的解决,发现并指导解决政务微博应用中出现的问题等,引领带动本系统本单位不断提高政务微博应用水平。
第十八条确保政务微博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四章政务微博管理
第十九条政务微博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官方微博资料。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微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将政务微博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予以安排部署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政务微博运维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微博应用管理制度和规范做好应用和管理工作,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凡处理不在规范规定范围的信息时,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政务微博功能定位组建相应的微博运作团队,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团队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心;了解政策,熟悉政务;掌握基本新闻规律和网络技术;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语言风格活泼、生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当坚持每日阅读本单位政务微博。政务微博管理人员负责话题策划、内容组织、撰写编排、信息发布、跟帖互动,同时做好实时审查、发现舆情、问题督办、记录日志、存档备案等。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坚持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政务微博管理制度,将政务微博管理纳入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和回复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
(一)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采集审核程序、开展互动规范和发布时限要求等,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
(二)监测通报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并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对应部门加以记录,填写问题通报单,及时反馈给相应部门、督促解决;
(三)值班制度。制定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规定当值政务微博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关注微博动态,浏览微博粉丝评论、积极互动,发现舆情,及时应对;记录工作日志,包括微博发布和回复数量、网民转发和评论数量、正负面评论比例、问题通报单发出和回复数量、粉丝数量等情况,需重点关注负面评论数量走势和话题指向;
(四)存档备案制度。政务微博管理人员每月初将上月发布的信息、相关审批资料、网民意见和评论、问题通报单等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案,可将网民意见和评论分为查询征询、投诉质疑、举报揭发、建言献策、赞扬鼓励等类别;
(五)评估考核制度。将政务信息发布及政民互动情况,特别要将网民反映问题回复及时率和问题解决率,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开展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危机应对制度。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信息发布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更正、公开致歉,并及时澄清问题和发布事实真相,以诚恳的态度修复形象、维系公众信任。
第二十五条政务微博应当以政务工作为中心,选择关注的博主应当合理、适当。可关注与本单位工作职责相关的政务微博、社会主流媒体、行业专家等博主,不宜关注与政务微博应用宗旨无关的博主。
第二十六条政务微博不得刻意追求粉丝数量,不得采取非正当手段或发布敏感话题等方式获取粉丝。提倡政务部门之间微博互粉。
第二十七条加强政务微博应用安全管理工作。微博密码应由管理员负责管理,不得私自泄漏。提高安全保护意识,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微博上信息的实时监控,加强对微博登录密码和使用微博的移动终端(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现微博被黑客攻击和滥用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政务微博与政府网站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及部门网站应当在网站首页设立政务微博专栏,整合链接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微博资源,以集中的方式展示和提供政务微博服务。
第二十九条建立政务微博与政府网站信息及时发布和全面深度公开的相互联动机制。政务微博实时简要发布重要的公开信息,信息的详细内容通过链接由政府网站来提供;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政务微博可第一时间发布事件动态,政府网站可通过专栏随后跟进发布详细应对结果。
第三十条建立政务微博快速收集反馈和网站正式处理回复的互动机制。政府网站网页内容可直接推送到政务微博,政务微博信息可显示在政府网站页面。通过政务微博收集民意,导引到政府网站相应栏目处理,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在政务微博上发布。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等政务互动,政务微博要配合收集和发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供暖、供电、供水、供气、客运、交通、医院、学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开设微博,并按照政务微博的要求统一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务微博应用人才队伍建设,抓好业务培训和交流。
第三十三条政务微博应用是推进电子政务的一种有效方式。各级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务微博应用的培训、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政务微博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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