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田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和田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和田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市政办〔2011〕82号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和田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和田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低保工作业务审查、审核、审批和行使管理职权的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及城乡低保对象。
第三条城乡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城乡低保工作的组织或机构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村(社区)受乡镇、街道的委托,承担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审查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1.对低保申请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提交低保申请的居民要填写《城乡居民低保申请登记表》,对申请人自述情况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且能够答复申请人的,应及时给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对申请人自述情况不能立即答复,而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在申请人填写《城乡居民低保申请登记表》后,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并在证明材料提交齐全后,村社区低保听证评议小组通过询问、入户调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采取听证和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后,再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低保申请人。
2.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低保工作受理、走访调查、听证评议等工作,并及时将审查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每季度(或每半年)定期对低保对象保障人口、保障标准、保障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建立低保档案。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准确掌握本辖区每一户城乡低保户每月的家庭生活变化情况,落实动态管理制度。组织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开展公益活动,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低保对象承担举证责任。
4.积极宣传低保政策,使低保户全面了解低保方面的各项救助政策。掌握低保户的思想动态和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5.做好低保对象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和信息网络管理数据录入工作,确保录入数据准确,原始材料完好无损。
(二)各乡镇街办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审核,指导、监督、协调村社区开展好低保工作。
1.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提出低保申请且登记后的,应当当日受理,对上访、举报事件,应有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向上访人或举报人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2.评审小组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低保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低保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
3.对低保户家庭人口、收入变化等情况进行分类按期核查,特殊情况随时复审,并对村社区低保对象公示情况进行督查。低保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4.定期准确社会化发放低保资金。
5.对录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初审,准确录入低保基础数据,实现低保信息网络化管理。
(三)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和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1.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提出低保申请的,登记后应在当日移交给申请人所在乡镇进行处理;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应有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上访人或举报人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2.按照有关规定对乡镇街办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并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复审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街办,并说明理由。对需要发放证件的及时发放相关证件。
3.以入户走访、调查等方式不定期对低保对象审批情况、动态管理情况以及家庭生活情况进行抽查、复审,每年抽查、复审户数不低于本辖区低保总户数的8%。每季度对基层低保资金使用、发放等情况督促检查一次。
4.做好低保信息数据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
5.定期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城乡低保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1.定期如实申报家庭有关情况。每季度末到所在村社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居住地等变化情况。
2.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每月至少应参加两天村社区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3.接受低保管理机关调查。低保对象应按时参加村社区组织的听证评议会议,如实陈述家庭情况。积极接受、配合各级低保管理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情况,不得无理取闹、辱骂、殴打低保工作人员。
4.接受群众监督。低保对象应主动接受社会对其家庭收入、生活状况的监督,主动向社会承诺其家庭生活、人口、收支、就业、就学、身体状况等有关情况。
5.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低保对象应根据低保管理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城乡低保工作中分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人员。
承办人是指在低保工作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直接责任人是指拥有低保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工作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在拥有低保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员;相关人员是指与低保管理审批机构有领导关系、部门协调关系、监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在城乡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接待低保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2.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低保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低保意见的。
3.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低保金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见的;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低保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见的。
4.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城乡低保享受范围和标准的。
5.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6.低保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数据不合格率达2%的。
7.不按规定时限、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8.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不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不能落实或低保金流失的。
9.对低保对象不履行应尽义务,没有告知、举证的。
10.玩忽职守、擅自改变低保金用途的。
11.弄虚作假,利用工作便利骗取低保金的。
12.徇私舞弊,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的。
13.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刁难申请人的。
14.在开展低保工作过程中,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15.在低保资金管理中,没有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资金发放的。
16.在低保资金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低保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方式。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追究一定数额的经济责任
5.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良操行档案。
第九条城乡低保对象责任追究方式。
1.批评教育。
2.警告。
3.暂缓或取消低保待遇。
4.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低保金。
5.处罚冒领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6.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纳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免于承担:
(一)发现错误,审查、审核、审批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审查、审核、审批延误期限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给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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