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独山子区人才引进落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独政办发〔2009〕24号
颁布日期:2009-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人才引进落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独政办发〔2009〕24号

各单位:

《独山子区人才引进落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独山子区人才引进落户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克拉玛依市人才引进落户若干规定(试行)》(新克政发〔2008〕26号),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解决引进人才的落户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我区人才引进坚持有利于独山子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筹规划,以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引进高学历、高素质的紧缺人才。

二、独山子石化公司引进人才由公司人事处负责,符合条件者,公安机关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三、我区其他企业引进人才应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用人需求,经区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招录的组织、指导和服务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落户事宜: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与本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符合本条要求的,其配偶及子女可随迁。

(二)具有高级技师从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与本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为本区紧缺专业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业资格(技师从业资格、高级技工从业资格,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四)引进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必须优先招录我区常住户口中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应按本地人口自然比例录取。此类引进人才申请落户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组织或指导招录,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并与企业续签3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等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落户申请: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累计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累计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其个人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

五、符合本细则落户条件并提出落户申请人员,在独山子区无固定住所的,其户口落入“独山子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毕业生集体户”,实行统一管理。

六、独山子石化公司人事处、区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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