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克州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克州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3〕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0号)和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新审财〔2013〕207号)要求,为做好克州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计目的:

1、摸清全州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及增减变化情况;

2、反映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3、发现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揭示债务风险隐患。

二、审计对象:

克州本级、县(市)、乡(镇)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必要时可向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审计范围:

克州本级、县(市)、乡(镇)政府截至2012年底和2013年6月底的政府性债务情况。

四、审计方式:

由克州审计局统一组织,采取上级审与同级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进行。

五、审计要求:

州、县(市)审计部门在8月1日同期进点开展审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8月5日前州、各县(市)、各部门将政府性债务审计报表填报并提交审计部门。

2、州、各县(市)、各部门必须承诺提交审计部门的债务资料和数据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州、各县(市)、各部门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要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资料,对所提供资料出现不完整、不准确(多报、漏报、虚报等)现象,部门(单位)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

4、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整理好债务的借、还、用的会计凭证(含借款合同、协议、计划、用途等相关资料),以便于审计部门审核。

5、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非经允许不得向外界透露政府性债务审计资料及相关数据。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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