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侨情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侨情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现将《塔城地区侨情调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塔城地区侨情调查实施方案

为科学规划地区“十二五”期间侨务工作目标和任务,掌握海内外侨胞的基本情况,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侨情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99号)部署要求,行署决定开展全区侨情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开展地区侨情调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区侨情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地区侨情资料库,为各级党委、政府开展侨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实现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行署决定成立地区侨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周旭勇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组长:滕学刚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张录华地区外侨办党组书记、主任

成员:陈长青地区财政局局长

王进江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达列什·切力扎提地区民政局副局长

古丽格娜·达合斯坦地区外侨办副主任兼侨联主席

芦孟琪地区统计局副局长

郭建军地区外侨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外侨办,办公室主任由郭建军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调查时点、对象和范围

(一)调查时点。侨情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零时。

(二)调查对象。侨情调查的对象为地区境内常住户口的归侨、侨眷。

(三)调查范围。侨情调查的范围为地区境内的调查对象。

四、调查内容和方法

(一)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民族、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身份属别等基本信息,以及在业状况、不在业状况、原侨居国或地区、就职单位及职务、困难状况等情况;归侨侨眷海外亲属的基本情况等。

(二)调查方法。主要采取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摸底调查与有针对性地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在正式实施调查前,先进行调查对象摸底,在摸底基础上再进入调查户进行填表登记。

(三)调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以户口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五、调查时间和步骤

调查工作从2012年4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25日结束。分以下六个步骤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1日—月30日)

1、组建队伍。各县(市)、乡(镇、街道办)、行政村(社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从相关部门、单位抽调熟悉侨情的人员组建调查员队伍,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

2、调查培训。自治区侨务部门负责组织各县(市)侨情调查骨干进行培训,发放调查统计软件、统计调查表和《全区侨情调查工作手册》及调查工作证件。地区不再重复组织培训。各县(市)侨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调查员队伍进行培训。

(二)摸底登记阶段(5月1日—6月30日)

1、调查摸底。在侨情调查入户和行政村(社区)调查开始前,先进行调查对象摸底工作。

2、入户调查登记。在准确摸底的基础上,各县(市)依据统一印制下发的侨情调查表进行侨情调查登记。

(三)数据汇总阶段(7月1日—8月31日)

1、数据录入。入户调查和行政村(社区)调查结束并经过质量检查后,进行数据录入。

2、资料上报。侨情调查资料由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和存档,地区侨务部门最终对全地区侨情调查资料进行汇总上报。

(四)审查验收阶段(9月1日—30日)

1、对各县(市)上报的资料详实情况进行质量抽查。

2、审查合格进行验收。

3、对调查工作不认真的县(市)进行通报,并按要求重新开展侨情调查。

(五)数据统计分析阶段(10月1日—31日)

1、汇总数据分析表。

2、形成数据分析报告。

3、侨情汇编。所有调查资料信息最终由地区侨务部门形成资料汇编。

(六)总结阶段。(11月1日—25日)

各县(市)将侨情调查总结及分析报告报送地区侨务部门,地区侨务部门汇总后上报自治区。

六、侨情调查表

侨情调查表格和软件统一设计,统一制作(便于数据和资料检索、统计和处理)。全部用统一的格式进行填写和汇总。侨情调查表中户编号的前两位为地区编码、前四位为县(市)编码,具体为:04塔城地区;0401塔城市,0402乌苏市,0403额敏县,0404沙湾县,0405托里县,0406裕民县,0407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侨情调查工作中的表格一律用钢笔楷体填写,要求笔迹工整、清楚。不得更改表格,如有其它重要情况需要记录时,可另用一张纸记录或在表外注明。有些重要资料可以分类另附,如:侨务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侨务工作必须掌握和了解的重要情况。侨情调查表由各县(市)侨务部门汇总存档后,报送地区侨务部门汇总存档。地区侨务部门完成本级汇总后,所有汇总表格、资料(光盘),报送自治区侨务部门。

七、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确保侨情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侨情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侨务工作,不得作为他用。参与调查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统计资料和统计对象的个人、家庭及亲友情况,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侨务部门开展侨情调查工作。统计部门要协助做好方案制定、开展调查等工作;公安、民政部门要积极提供所需资料,为调查工作提供帮助;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经费,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调查工作要求真务实,确保侨情调查资料的质量。要正确处理进度与质量的关系,防错、防漏、防假,保证侨情调查资料真实可靠。侨情调查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必须佩戴侨情调查工作证。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