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11]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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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1]1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财政局、教育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
为切实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地区教育局、编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和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塔城地区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经地委、行署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要高度重视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切实贯彻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有效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各县(市)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的统筹领导,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思想工作。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充分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农村代课教师的关心。此项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加强宣传,讲清政策,做好群众工作,做到有情操作,使各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防止因工作简单而激化矛盾,避免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确保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地、县(市)教育、编制、人事、劳动、财政、民政、监察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教育部门负责在岗不在编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摸底核实及身份认定;人事和劳动部门负责定向招聘在岗不在编教师的工资审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工龄认定以及养老保险等相关待遇的审核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定向招聘在岗不在编教师工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等相关经费的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及时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检查。
(四)阳光操作,严肃工作纪律。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必须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代课教师的身份确认、招聘考核、编制人员名单,到经济补偿数额等各个环节都要及时公布,做到阳光操作,确保代课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提出的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确保政策不留死角,工作不出漏洞。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塔城地区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120号)、《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新政办发[2010]207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塔城地区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农村教师队伍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确保质量、公平公正、稳妥有序的原则,地区宏观指导,县(市)具体实施,全面落实自治区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切实解决好地区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问题。
二、具体工作
(一)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通过“定向招聘”考核的途径解决
1、定向招聘对象及条件
招聘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由县(市)统一招聘的乡(镇)、村中小学校(不含县城学校)从事教学年限满5年及以上,且仍然在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农村在岗不在编中小学教师。
招聘条件:(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2)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个别条件艰苦边远的招聘岗位,学历条件可放宽至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3)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无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所规定的学历和相关条件;(4)爱岗敬业、师德良好、身体健康;(5)无违法、违纪记录。
2、定向招聘的范围及岗位
定向招聘教师学校的范围限于塔城地区农村学校(不含县城学校),重点是边远贫困乡(镇)、村中小学以及规划长期保留的教学点。
定向招聘教师以边远村级小学及教学点为主,适当考虑条件艰苦的乡(镇)学校。具体岗位由各县(市)根据农村学校空编或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科学设岗、据实申报,地区及自治区将逐级严格审核确定。
3、招聘办法
(1)为农村中小学校定向招聘教师,采取专项教学能力考核的办法组织实施。即在符合招聘条件的前提下,组织对从事教学年限满5年及以上,且仍然在教学岗位工作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教师的实践经验、实际教学能力,同时要考虑学生和家长的认可程度以及曾受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等因素。考核工作由地区指导,各县(市)组织实施。
——对符合招聘条件,且专项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的,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取得教师资格的,转为正式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予以辞退。
——对符合招聘条件,但未通过专项教学能力考核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给予1年过渡期,并提供必要培训,经培训后可再次参加专项教学能力考核,仍未通过的,予以辞退。
(2)由县(市)教育局统一招聘、教学年限5年以下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必须先参加由县(市)组织的从事教学资格考试。考试通过的,允许继续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年限累计满5年后,可参加专项教学能力考核;考试未通过的,给予1年的过渡期,经离职培训,可再次参加从事教学资格考试,仍未通过的,予以辞退。
(3)由学校自聘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暂不纳入此次招聘考核范围。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县(市)组织对这部分教师进行统一专项考试,考试通过后先转为县(市)教育局统一招聘的在岗不在编教师,从事教学年限满5年后,可以参加教师专项教学能力考核;考试未通过的,不能转为县(市)教育局统一招聘的代课教师,对这部分代课教师可以安排进修培训,仍不合格的,应予辞退。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新增中小学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新教人[2003]23号)有关规定,为定向招聘教师办理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为县(市)农村中小学校定向招聘的教师,必须在所招聘岗位工作不得少于6年,受聘期间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4、工作步骤
(1)严格界定,从严审核,锁定符合定向招聘条件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人员名单。各县(市)要深入调查摸底,不遗漏,不多报,实事求是。要严格甄别县(市)统一招聘与学校自聘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的身份,并分类编制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花名册,同时在所在学校、村、乡镇、县(市)分别进行公示,公示重点是教师的基本情况和从事教学的经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经逐级公示无异议,由县(市)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确认后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花名册及统计表上报地区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2011年12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在岗不在编代课教师的身份和基本情况再调查核实,并进行身份甄别和公示,完成确定人员花名册和落实招聘岗位等工作。根据定向招聘教师的实施范围,由地区统筹指导,各县(市)对农村代课教师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确定定向招聘农村代课教师的岗位,并上报地区审核,再报自治区确定。岗位设置重点要向艰苦边远乡(镇)、村级学校倾斜,将胜任工作、素质好,长期在农村学校,特别是在艰苦边远地区学校工作的在岗不在编教师吸纳到教师队伍中。
(3)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自治区提出的定向招聘办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中小学校定向招聘教师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地区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在确保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将农村中小学校缺员岗位补充到位。
5、政策保障
(1)编制管理。定向招聘学校有空编的,定向招聘教师直接补充进空编。定向招聘学校满编或超编的,从自治区及地区编制部门下达的人才储备编制予以解决。
(2)人员计划。定向招聘教师所需增人计划由地区人事部门在核定的编制内,专项下达。专项增人计划必须全部用于定向招聘教师,不得突破,不得挪用。
(3)待遇保障。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经考核转为正式教师后,其工资待遇纳入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解决;工龄按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关于民办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新工改办字〔1998〕08号)有关规定核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同类人员评定;社会保险比照同类人员参保缴费。
(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通过经济补偿、多渠道再就业、纳入养老保险及城乡低保等多种途径解决
1、实施范围
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或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乡(镇)、村公办学校(含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民办公助学校)自聘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曾经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同一乡(镇)、村公办学校实际代课满1年以上且已离岗的教师(代课期间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整代课岗位的教师,代课年限可累计计算),以及符合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招聘条件但经考核未能转为正式教师的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包含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已实现稳定再就业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
2、实施办法
(1)经济补偿
建立补偿机制。按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自治区统筹,以县(市)为主,补偿资金分年度到位。已离岗代课教师按照代课年限,每代课一年给予离岗上年度本县(市)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领取经济补偿金应签订相关协议。
(2)多渠道再就业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未就业的代课教师实现就业,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等多种办法和方式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优惠政策予以扶持。要把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作为村级后备干部,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注重推荐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为村干部人选。农村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要面向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进行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纳入养老保险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试点县(市)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有关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条件等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规定执行。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本人自愿,签订协议,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费率统一按20%补缴。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开始代课的,补缴年限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1996年1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后开始代课的,补缴年限从实际代课之日起计算。补缴费用由离岗代课教师个人承担,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男、女年龄分别达到或超过60周岁、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财政补助。为减轻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是:不满5年的财政不予补助;5-10年(含5年)每人平均补助0.5万元;代课满10年以上(含10年)每人平均补助1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养老保险补助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财政补助经费分年度到位,并直接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发放给个人。
(4)纳入城乡低保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按现行政策统一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实施分类救助。已享受过当地安置补偿政策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当地安置补偿待遇低于自治区的,由各地政府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差,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严格界定范围。根据自治区确定的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范围,地区统筹指导,2011年12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的身份和基本情况再调查核实,并进行身份甄别和公示。
在充分掌握核实身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花名册,并在学校、村、乡(镇)、县(市)分别进行公示,重点公示教师的代课经历,经逐级公示无异议,由县(市)人民政府将确认后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花名册及统计表逐级上报地区和自治区备案。
(2)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解决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进行经费测算,同时报地区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3)按要求组织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经济补偿费用的发放;组织人员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人员的审核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代课教师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工作总结。各县(市)人民政府就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形成专题报告(附解决在岗不在编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花名册、统计数据分析)报地区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全地区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各项工作要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
附件:塔城地区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塔城地区解决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和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王江地委委员
副组长:图格杰加甫行署副专员
成员:卡力木行署秘书长
林庆杭地委副秘书长
臧其虎地区教育工委书记
马合苏提汗地区教育局局长
孜亚别克地区人事局局长
陈长青地区财政局局长
崔林生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杜晓凯地区民政局局长
王新立地委组织部副部长
蔡新生地区纪检委副书记
付新源地区编办副主任
毋敬忠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臧其虎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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