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开展第十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10]105号
颁布日期:2010-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开展第十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10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语委各成员单位:

《塔城地区开展第十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О一О年八月二十日

塔城地区开展第十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方案

今年9月12日至18日为第十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根据自治区宣传部、语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务员局、新疆军区政治部、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认真开展第十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通知》(新语发[2010]26号)精神,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进一步增强我区各族群众语言规范意识、法制意识和推广普通话参与意识,使普通话在全社会加速普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结合实际,制定《塔城地区开展第十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区成立开展第十三届全国推普宣传周活动组委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图格杰加甫行署副专员

副主任:卡力木·对山拜行署秘书长

成员:叶尔肯·叶鲁拜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赛买提·波兰拜行署办公室副主任

葛梅·哈比夫地区文体局党组书记

毕连周地区教育工委书记

黄巨江地区旅游局局长

林庆杭地区广播电视局党组书记

臧其虎塔城日报社社长

阿依肯·阿斯力汗塔城市副市长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行署办公室。组委会各成员单位选派得力人员组成宣传组、后勤组和专项活动工作组等若干专门工作组,具体由组委会办公室牵头落实,各有关单位予以支持配合。

二、指导思想和宣传主题

地区开展第十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塔城地区社会用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一办法),全面开展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活动,促进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不断深入,提高各族群众对推广普通话、规范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次此宣传周活动主题是“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三、推普宣传周活动安排

(一)9月12日—18日,在《塔城日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刊登1篇推普宣传文章,资料由地区语委办提供。此项工作由塔城日报社负责,语委办配合。

(二)地区电视台在推普宣传周期间播出推广普通话公益广告,宣传“一法一条例一办法”。此项工作由地区文体局、广电局负责,地区教育局、语委办配合。

(三)推普宣传周期间在全区各类各级学校开展推普周活动。在校园内、外各悬挂一幅推广普通话宣传横幅。此项活动由地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地区语委办、塔城市语委办编印推广普通话宣传材料,发放工作由地区语委成员单位和塔城市语委办负责,发放时间为9月12日上午10点开始,地点在新华路行署大门,具体工作由地区语委办组织。

(五)地区语委会各成员单位于9月12日至18日期间在本单位内外悬挂、张贴宣传推广普通话的横幅、标语、宣传画等,此项工作由地区语委办负责督查。

(六)各大旅游景点、星级酒店张贴、悬挂推普宣传标语、宣传画等。内容由地区语委办提供,印刷等费用自理;此项工作由地区旅游局负责。

(七)地区语委各成员单位在推普宣传周期间组织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一法一条例一办法”等与普通话有关知识。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推普宣传周活动,按照本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工作;各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联络员的姓名、联系电话(手机)于9月5日前报地区语委办(联系人:艾肯、巴努,联系电话:6230083)。

(二)各县(市)要按照方案,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各县(市)将活动方案和总结于9月20日前报地区语委办。地区语委各成员单位将推普宣传周活动总结于9月18前报地区语委办.

(三)地区推普宣传周有关活动内容若有增加或调整,以组委会办公室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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