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提高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提高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1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关于提高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吐鲁番地区关于提高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实施办法

根据2013年10月26日第十六次地委会议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在国家、自治区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提高我地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提高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一)提高符合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一次性奖励标准

由原来一次性奖励3000元提高到5000元;之前已领取3000元的不予补差。

(二)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由目前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三)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

女方年满55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由原来每人每月1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由原来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四)提高奖励扶助金的来源、管理和发放

此次提高奖励扶助标准所需的资金由各县(市)财政承担,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由财政直接拨付。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由目前县(市)代发奖励金的机构按照“直通车”的形式,直接拨付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五)奖扶对象的确认

符合此次提高标准奖扶对象的确认工作,严格按照原相关规定的确认条件及程序进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落实力度

(一)充分认识提高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重大意义

在国家、自治区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基础上,地区作出大幅度提高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地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战略思想,是地委、行署坚持科学发展、真心为民办事的务实举措,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体现;是保障改善民生、加强民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此项工作,对于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我地区人口计生工作的良性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及时跟进、足额到位,扎实推进这项工作的落实;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深入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我地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工作水平,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尊重、爱护计划生育家庭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各族群众积极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奖扶政策落实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深入扎实开展奖扶目标人群的摸底调查和确认工作,对确认的奖扶对象张榜公示、逐村逐户核实登记,严格实行各项奖励政策上报制度,确保奖扶对象不错报、不漏报,使应该享受政策的家庭一个不漏。地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对于没有按照政策规定认真落实有关奖励、优惠政策的县(市)、乡(镇),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坚决实行“一票否决”;要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考核评估机制,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宣传公开情况、奖励对象确认准确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考核评估。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奖励对象漏报、错报或工作延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宣传倡导,转变群众生育观念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国家、自治区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对于地区此次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的政策,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乡、村(社区)要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宣传单、折页等形式向群众公布;要通过各种宣传途径,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各项计生奖扶政策的知晓率,提高计生奖扶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地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