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冬春蔬菜储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区冬春蔬菜储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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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地区冬春蔬菜储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冬春蔬菜储备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2月19日
地区冬春蔬菜储备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吐鲁番地区蔬菜储备和投放能力,完善蔬菜的应急储备机制,保障吐鲁番地区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加强吐鲁番地区冬春储备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菜)管理,确保储备蔬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1〕122号)要求,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菜,是指吐鲁番地区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蔬菜产品,包括储备的大白菜、土豆、白萝卜、胡萝卜、洋葱等(具体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地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冬春蔬菜储备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蔬菜储备计划,支持承储企业的仓储、物流配送等流通设施建设。
第四条地区商务部门负责做好蔬菜储备计划的实施和投放工作,选择确定承储企业,组织承储企业承担蔬菜储备任务,对蔬菜的供应、需求、库存、储备及市场行情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市场预警和信息引导,根据生产和市场情况,提出蔬菜储备建议。
第五条地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扶持冬春蔬菜生产和储备的财政补贴政策,制定企业承担蔬菜储备任务所需费用补偿办法。县(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扶持冬春蔬菜生产和储备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对承储企业在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补偿办法。
第六条地区农业部门负责研究、落实扶持蔬菜生产的政策措施,配合地区商务部门做好蔬菜储备计划的实施和投放工作。加强蔬菜生产监督预警,发布种植信息,引导农民和企业抓好蔬菜生产,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品种,丰富市场供应
第三章储备时间和储备规模
第七条储备时间自11月1日开始至次年3月30日止为一个储备期,共5个月。11月1日前储备菜入库完毕。(具体时间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储备规模:冬春蔬菜储备规模暂定1800吨,保证15天供应(全地区按24万城镇人口消费、人均日消费量0.5公斤蔬菜计算)。
第四章承储主体和运作方式
第九条冬春蔬菜储备的承储主体需具备较强的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仓储能力和具有一定的存储经验和销售网络的蔬菜经营企业。2011年地区确定承储企业为新疆土乐繁邦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运营方式采取政府委托、企业运作、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和扶持的方式开展储备工作。按照“操作便捷、成本节约、调运方便”的原则,实行“静动结合”的储备方式。承储企业在保持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对储备菜适时更换,滚动保量,保障储备菜的安全。政府和承储企业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第五章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储备菜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地区商务局会同农业局向储备单位下达储备菜入储计划。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储备菜入储计划。储备菜入库数与入储备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商务局、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储备菜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商务局、财政局。
第十三条因承储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菜的,经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在库管理
第十四条储备菜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菜,不得虚报储备菜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库。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日常管理,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商务局、财政局。
第七章出库管理
第十七条储备方式:由蔬菜储备企业按照下达的储备计划实行定点储备。在储备期内,储备企业应随时保证调拨任务需要;在不启动政府储备投放的情况下,储备蔬菜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但承储企业必须随时保证承储数量。储备期满后,储备蔬菜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第十八条储备菜出库由承储单位根据计划自行组织。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商务局提出动用储备计划,商务局和财政局协商后及时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地区蔬菜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条动用储备菜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种植基地区域平均种植成本确定,品质差价随行就市,并经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储备菜动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上报商务局、财政局。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菜动用计划。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地区商务局建立储备菜监测机制,对承储企业实行储备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台账,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地区商务局、财政局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建立储备菜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承储企业应在每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储备菜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商务局、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对商务局、财政局及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负责储备菜在库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菜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企业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负责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菜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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