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文号:乌政办〔2013〕542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8日
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3〕249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今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全国“两会”结束,在全市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成员的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全市开展今冬明春防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李娟担任,工作人员从市公安消防支队等相关单位抽调,办公室负责全市冬季火灾防范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协调、宣传教育等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本部门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专项行动。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今冬明春火灾防控专项工作,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扎实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努力预防和减少亡人火灾,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维护全市火灾形势总体平稳。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期间,全市社会面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元旦、春节、自治区及我市“两会”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三、主要任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隐患严重就重点整治什么隐患”的原则,扎实开展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石油石化企业等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建筑施工工地、群租房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紧盯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突出整治人员密集场所通道堵塞、商场市场以店代库和违章施工、违规搭建彩钢板建筑、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室外广告牌影响灭火救援、易燃易爆单位火灾隐患突出、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将影响全市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今冬明春火灾防控整治范畴。
四、工作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整治措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两节”、“两会”等重要节点,各区(县)政府领导要亲自带队检查,安监、消防、工商等部门要从严执法。一是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商场市场以店代库和违章施工;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安监、工商、文化等部门要撤销、暂扣有关行政许可,坚决予以关停。二是对商场市场等违章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电暖气、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拒不改正的;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停用消防设施,经通知拒不改正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公安机关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二)易燃易爆及液氨使用场所隐患整治措施。石油石化等易燃易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液氨使用企业,要逐级开展自查、落实风险评估、强化内部防范,安监、消防、工商等部门要联合执法,并在12月底前全面排查一遍。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反禁令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个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违规留宿人员要立即予以清理。
(三)燃气行业及危险化学品领域隐患整治措施。各区(县)、建委、质监、道路运输、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要结合我市冬季生产、生活领域燃气使用高峰期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燃气行业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全程监管燃气、固体酒精、烟花爆竹等火灾高危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加强对煤改气工程、天然气企业门站、加气母站、LNG(液化天然气)调峰站、高中压调压站、天然气加气站、液化气企业储配站、液化气换气站等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排查整治;开展对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的单位燃气用户和居民个人燃气使用情况特别是液化气供气瓶组设置情况的专项隐患排查;要对使用固体酒精的单位、场所,烟花爆竹经营和零售单位摸排底数,集中治理。隐患整治过程中,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综合应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强力推进隐患治理,对不具备安全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四)建筑室外广告牌隐患整治措施。建委、城管委、安监、消防、工商等部门要对辖区建筑户外广告牌进行排查,特别是对商场、市场等密集设置大型广告牌的商业建筑进行逐一排查,逐一整治。对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墙装饰等障碍物,影响逃生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委、城管委依法强制拆除;对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外围门窗被封堵,影响排烟和灭火救援的,依法责令改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由建委、城管委依法强制拆除。
(五)彩钢板建筑隐患整治措施。一是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城管委要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拆除,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二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搭建的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彩钢板临时用房,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的,消防部门要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建委要依法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
(六)建筑消防设施隐患整治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新疆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DB65/T3119—2010),继续深入推进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一是对新、改(扩)建工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对前期已达标的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不再符合“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标准的,依法责令改正。二是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进行维护保养,未落实的依法责令改正。三是对建筑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电室未配备专职业务人员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操作规程、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依法责令改正并重新培训;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灭火功能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或停业整改。四是对高层住宅建筑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七)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整治措施。一是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纳入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企业资质管理、产品质量检测、车辆注册登记等工作,规范生产、销售市场,严格限制“超标”车上路,把好源头关。二是公安派出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等,加强对居(村)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管理,严禁停放在建筑物疏散通道,充电时应远离可燃物、充电时间不宜过长,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工作步骤
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1日至12日)。
各区(县)、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会议逐级动员部署,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二)隐患排查阶段(11月13日至12月31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印发工作简报、通报,按照工作措施统筹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拉动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各区(县)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做到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00%排查一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100%排查一遍,所有石油石化等易燃易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液氨使用企业100%排查一遍,所有施工工地、临时建筑100%排查一遍;同时要抓紧农村、社区出租房、自建房的隐患排查工作,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易发生亡人火灾的高位区域列为各区(县)、各相关部门监管、排查的重点,规范居(村)民住宅区用火用电,特别是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管理。元旦前,各区(县)、各部门要专题分析本辖区、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形势,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查漏补缺,开展攻坚行动,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火灾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整改攻坚阶段(1月1日至全国“两会”开始前)
全国“两会”召开前,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前期隐患排查情况及消防安全形势专题分析评估结果,开展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的攻坚行动,确保在全国两会开始前全市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全部整改完毕。存在严重隐患未整改完毕的,一律按照要求关停并取消行政许可;易燃易爆单位及液氨使用企业火灾防控措未落实到位的,一律按照要求关停;违法违规建设的建筑外墙广告牌及彩钢板临时建筑未拆除完毕的,一律停止使用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未达标的一律停业整改;各派出所、社区、农村未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消防宣传、隐患排查到户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总结提高阶段(全国“两会”闭幕后2日内)。
各区(县)、各部门在继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同时,对冬防工作期间的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报各区(县)、各部门冬防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成绩纳入全年消防工作考评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冬季风干物燥,气候寒冷,群众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人流物流多,节庆活动多,燃放烟花爆竹多,引发火灾特别是亡人火灾的风险剧增,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大的火灾事故。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吸取近年来全国及自治区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厌战情绪,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无小事的理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月对各区(县)、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二)落实责任,统筹推进。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认真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层层分解工作任务,逐级签订责任状,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国务院将于明年初对各地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专门考核,自治区也将结合安全生产考评对我市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区(县)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主要对消防队站、车辆装备、专职消防队以及市政消火栓、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逐一对照检查、查缺补漏,做好迎考工作。各区(县)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年内80%以上的乡镇、街道网格化建设必须达标;深入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年底前100%的达标;针对小单位、小场所、出租屋和居民家庭亡人火灾多发的情况,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治理。在重大节日和敏感节点,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开展督导检查;在今冬明春火灾防控行动期间,各区(县)政府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三)严格执法,强化备勤。建委、安监、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部门联勤联动、联查联办,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各自权限,快核快办,依法处理,形成高压整治合力;消防部门要落实重要节点严防严控措施,在圣诞、元旦、除夕、元宵节期间开展消防安全“零点”夜查行动,确保节日期间消防安全。同时,要认真研究冬季灭火救援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强化“六熟悉”和实战演练,不断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加强值班备勤,按照我市的部署,做好各项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各部门要针对冬季火灾防范特点,采取有力措施,结合“119”消防周活动,围绕“认识火灾、学会逃生”主题,深入开展学校、社区家庭、人员密集场所、农村专项宣传活动;文化、新闻媒体等部门要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积极主动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开展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火灾防范措施,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特别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类学校要对学生开展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乡村、社区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各部门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及《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情况统计表》,全国“两会”结束后2日内上报工作总结。联系人:张勇强、王琦;联系电话:0991-2354183,传真0991-2354183。
附件: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
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情况统计表(表一)
填报区(县):统计时间:2013年11月1日至年月日填报时间:年月日
内容
地区
政府召开冬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会议(次)
政府领导带队检查(人次)
检查单位数
一般火灾
隐患数量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数
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
公共娱乐场所(个)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个)
其他社会单位(个)
发现火灾隐患(处)
整改火灾隐患(处)
排查确定(家)
政府挂牌督办(家)
已整改(家)
拘留(人)
传唤(人)
“三停"单位(家)
查封(家)
处罚单位(家)
处罚个人(人)
罚款(万元)
相关部门吊销证照(家)
××县(区)
备注:本表用于各区(县)填报,请于每月25日填报,填报数据为自2013年11月1日至填报当日累计数。
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情况统计表(表二)
填报部门:统计时间:2013年11月1日至年月日填报时间:年月日
召开会议部署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次)
部门领导带队检查
(人次)
检查单位/场所数
(个)
发现火灾隐患
(处)
整改火灾隐患(处)
下发整改通知书(份)
相关部门吊销证照
(家)
备注
备注:本表用于各部门填报,请于每月25日填报,填报数据为自2013年11月1日至填报当日累计数。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