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税收分成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税收分成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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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税收分成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税收分成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伊犁州直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税收分成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州直新型工业化进程,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快速发展,建立共同开发、利益共享的招商引资项目利益分配机制。根据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州直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伊州党发〔2009〕8号)和《自治区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地返还暂行办法》(新政办〔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分成的对象
州直各县市(含口岸)招商引资跨县市异地落户的资源加工企业产生的税收向资源地分成。
二、税收分成的内容
为保护资源地利益,异地落户企业自开工生产之日起产生的税收与资源地财政分成。分成的税种及比例是企业生产和销售环节产生的增值税(25%地方部分)和企业所得税(40%地方部分)的25-50%,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或多方根据实际使用资源情况协商确定,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州人民政府裁定,并分别送州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金库备案。
本条所称资源仅指矿产资源(包括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等),水能资源一事一议。
三、税收分成的方式
在纳税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结束一个月内),由异地落户企业照章纳税。11月底前,由落户地财政部门根据异地落户企业纳税凭证向同级人民银行金库出据税收分成额度,人民银行办理具体更正手续,按比例将应分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划转到资源地银行金库。两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税收分成情况报州财政局备案。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国家财政税收政策调整,该《办法》再做相应调整。
本《办法》由伊犁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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