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云政办发〔2009〕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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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8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农业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畜牧兽医局、云南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
(三)增加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四)增加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职责。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或拟订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指导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指导乡镇企业改革发展,组织开展乡镇企业统计、信息工作和运行情况分析。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政策,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组织制定农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指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九)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行政区域内水域渔业权益。负责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十)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村容村貌整治工作。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一)负责农业贸易促进和农业经济、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负责实施、管理农业利用外资项目。
(十二)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农业厅机关设15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文书档案、行政许可、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信访、保密、保卫、收发、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综合性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组织综合问题的调研,起草部分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涉台的农业事务;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社会保险等工作。
(二)产业政策与法规处(云南省人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
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培训等工作,抓好农业法制体系建设;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审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报备案、清理和汇编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等工作;起草农业农村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承办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
(三)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提出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主要农产品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情况等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统计有关工作;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市场开拓工作;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四)计划财务处(云南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引导农业结构调整;编制农业指导性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承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村容村貌整治工作;指导、监督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
(五)科技教育处
拟订农业科技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负责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及推广等工作;组织农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奖励;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外来有害生物管理等工作;承办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有关工作;指导农业职业教育等工作;负责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等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工作;负责农村能源建设管理等工作。
(六)种植业管理处
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粮食、经济作物基地建设;组织实施种植业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承担中低产田地改造、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有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办省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七)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发展要求,引导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农机产品的结构调整;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的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工作;指导农机使用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组织协调重大农业机械化生产活动;指导农机抗灾救灾工作。
(八)畜牧处
拟订畜牧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种畜禽管理工作,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登记省管畜禽新品种;负责畜牧统计预警监测及畜牧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畜牧业经济运行情况和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健康养殖、标准化生产和规模化饲养;指导畜牧科技推广和科技示范,提出畜牧行业有关项目及投资建议,参与行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九)兽医处(云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拟订兽医、兽药行业发展和动物疫病防控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管理等工作;负责审核发放非强制免疫和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残留监控工作;承办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云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草山饲料处(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订草原、草山保护建设和饲料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牧草种子经营和生产许可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及草原征用或者使用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保护建设和饲料业的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指导草原病虫鼠害防治和防火工作;指导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和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
(十一)乡镇企业处(农产品加工处)
拟订乡镇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乡镇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制定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配套措施;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在县城和重点乡镇集约发展;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龙头企业发展;负责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信息统计等工作。
(十二)渔业处(云南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渔业资源、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健康养殖和渔船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水产品质量和水产苗种、渔用饲料、药物及渔机渔具等渔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协调处理渔事纠纷;代表云南省人民政府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承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农产品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四)茶叶产业处(云南省茶叶产业办公室)
拟订茶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茶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茶产业重大技术推广项目;牵头协调和管理茶产业种植、加工、流通、质量安全、科技等方面的工作;指导涉茶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参与拟订农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128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云南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云南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云南省农业厅会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农村劳动力的组织、培训、转移和统计工作,协助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做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三)云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站(云南省渔业行政执法总队)受云南省农业厅的委托,履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和渔政管理具体行政执法及队伍建设的职责,云南省农业厅负责监督云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站(云南省渔业行政执法总队)履行委托职责的情况,并对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管理或联系的涉及乡镇企业工作的有关单位及离退休人员划归云南省农业厅。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云南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
云南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事项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核。
(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审批。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
(五)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七)重点保护的农作物(食用菌)天然种质资源采集(伐)审批。
(八)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九)相邻省(区、市)属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农作物引种审批。
(十)省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十一)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检验员资格认定。
(十二)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核。
(十三)省管肥料登记证核发。
(十四)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
(十五)农药广告审查。
(十六)在天然水域及通往湖泊的池、坝、塘、水库进行水产引种审批。
(十七)渔业专项捕捞许可。
(十八)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审批。
(十九)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二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运输、携带审批。
(二十一)国际公约所限制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审核。
(二十二)进入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有关活动审批。
(二十三)外国人进行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活动审核。
(二十四)申请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审查。
(二十五)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出售、收购、利用审查。
(二十六)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二十七)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
(二十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审批。
(二十九)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核。
(三十)申请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三十一)省管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三十二)受保护的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处理审批。
(三十三)畜禽蚕新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审批。
(三十四)向境外输出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蚕遗传资源审核。
(三十五)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
(三十六)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核发。
(三十七)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三十八)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三十九)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核发。
(四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核。
(四十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考核。
(四十二)草原征用或者使用审批。
(四十三)研制新兽药审批。
(四十四)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十五)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
(四十六)兽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核。
(四十七)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四十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核。
(四十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五十)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五十一)非疫区研究省(区、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审批。
(五十二)省管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五十三)过期农药检测(过期农药销售检测)。
(五十四)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遗传材料审批。
(五十五)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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