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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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保政办发〔2012〕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0)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目前,我市还存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救助管理机构较少、管理体制不健全、救助经费不足等问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需要。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尽快实现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目标,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保证遇到警情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二)加大主动救助力度。各救助保护机构要加大主动救助工作力度,配合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巡查、巡逻,对露宿在街头、桥涵、公园等区域的流浪未成年人和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主动救助,尤其是在严寒酷暑和突发事件等情况下要开展集中救助,实现救助保护经常化。以街道、村(社区)、志愿者队伍、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点、救助专用车为依托,最大限度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或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三)加强教育矫治工作。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及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心理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四)强化源头预防治理。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委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关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予以积极协助。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进行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进行管理,建立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方,要严肃追究当地有关领导的责任。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指导督促开展好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定期通报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做好设施布局和建设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城管、环卫等行业标准,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和工资,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质评定、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定。教育部门要支持救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轻微犯罪流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卫生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救治工作,治疗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实报实销。公安部门要根据实际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司法部门要督促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新闻部门要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体系,加大投入。要切实制定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有关政策措施。各县(区)应当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80%的县(区)建立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对在建救助保护项目,要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保证按质按量按期投入使用。对现有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科学定位和职能划分,结合事业单位改革,逐步理顺救助管理体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适当补助救助机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运转。要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救助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救助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规范资金使用渠道,严禁以发放现金的形式息事宁人,甚至纵容骗助行为。各县(区)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救助工作绩效等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工作,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做好救助经费预算和资金分配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强化协作,提升能力。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开展联合巡查,形成互动互补的良好局面。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救助福利机构的作用,加强协作配合,最大限度整合救助资源。要逐步强化救助保护机构硬件和软件建设,完善其救助监护、教育矫治、心理干预、康复培训、文化娱乐等功能。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加强救助保护机构人员的业务和特种技能培训;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积极鼓励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使之成为具有救助工作专业知识的人才。继续推动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工作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二O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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