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业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业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保政发〔2010〕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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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业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
保政发〔201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种子是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着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近几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精神,扎实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较好地完成了政企分开任务,管理体制得到完善,市场秩序逐步规范,种子产业化、市场化和质量标准化程度显著提高,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明显加快,种子管理法制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随着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种子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种子管理体系队伍不稳、经费不足、管理能力不强,一些区域品种多杂、未审先推、制假售假等问题逐渐凸显。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农业种子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种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种子管理主体监管职能
(一)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主体职能。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市、县(区)种子管理站在同级农业局的领导下,在上级种子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种子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区域管理,切实履行农作物种子管理职责。
(二)工商部门依法对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营业执照、包装商标、广告、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法对重大种子案件进行查处;质检部门依法对种子包装计量进行监督管理;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三)农业、工商、公安、质检等部门依法履行农作物种子的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构建信息共享、执法公开、协调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
(四)市、县(区)农业部门要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季节,组织对辖区内的种子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包括种子交易市场和种子经销户,检查内容包括种子质量、标签、品种审定、试种、授权、经营备案、经营档案、许可资质、品种真实性和安全性。检查结果要及时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
(五)市、县(区)农业部门要定期对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分批分期地进行监督抽检。抽查的范围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农作物种子,种子企业、交易市场、种子经销户经营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抽查的内容包括种子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等4项质量指标,种子包装的质量标注。抽查的结果要及时通报被抽检的种子企业、经销户,并向社会公布。
(六)要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或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进行认真接访,做好登记,及时查处。对署名举报投诉的案件,要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建立种子案件督办制度,上级农业部门要对下级农业部门查处的种子案件进行督办检查。
(七)对因种子原因造成损失的事件,市、县(区)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迅速妥善处置,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公开制度,提高执法效率。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严格种子市场准入
(八)要按照种子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杜绝越权许可或擅自降低许可条件的行政审批行为。要严格种子生产单位的资质管理,批准的种子生产规模应与生产单位的实力匹配。农民自繁自用常规种子剩余的串换或出售的种子,应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备案。要积极探索种子生产风险担保机制和保险制度,努力降低种子生产风险。
(九)加强种子经销户的管理,要制定种子经销人员的培训计划,适时组织培训经销人员。严格执行种子经销资质证的发放条件,科学布局经销网点,每个乡(镇)经营网点原则上控制在8个以下。要强化对种子经销点经营备案的监督管理,禁止超范围经营和越区销售种子的行为。
(十)定期清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市、县(区)农业部门对辖区内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持有种子经销资质证的经销户,按许可条件、审批条件逐一清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或在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证机关要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许可证、资质证。清查结果要在报刊、媒体网络上公布,以便社会监督。
四、规范品种试验示范推广
(十一)严格执行新品种试种制度,加强农作物新品种试种的监督管理。本市区域内推广应用的品种,由市农业局监督试种;县(区)区域内推广应用的品种,由县(区)农业局监督试种。试种的结果要及时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并在报刊、网络媒体上公布。
(十二)县(区)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种子的备案管理。种子经营备案范围包括审定通过并经试种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过试种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备案内容包括委托书、经销范围、种子来源、数量、价格、品种审定号、适宜区域等。种子生产备案范围包括生产繁殖的农作物杂交种子、常规种子、种苗,备案内容包括品种名称、审定号、委托书或协议书、亲本种子名称和质量、生产地点、规模、数量、生产技术规程、技术负责人、质量承诺书等。
(十三)坚决禁止乱引、乱推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引种试验、示范必须经过植物检疫和备案登记。要建立品种风险评估机制,对推广品种的适应性、抗逆性跟踪调查,开展风险评估,对明显存在种植风险的品种,要坚决退出。试验种植的品种,产量、抗性、适应性明显低于当地主推品种的,要限制推广应用。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因地制宜确定主推品种、搭配品种和示范品种。
五、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管理
(十四)加快推进农作物种子生产区域化、专业化。市、县(区)农业部门要站在产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分作物制定本地区种子生产优势区域规划,引导种子生产企业向种子生产优势区域集中。多渠道积极争取资金,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外向型的保山种子品牌。
(十五)县(区)农业局要准确掌握本地当年种子生产的品种、数量及地点,督导企业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在种子生产的苗期、授粉期或成熟期,组织田间质量生产档案检查,严查超范围制种、对隔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达标的,责令其停止种子生产,严禁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在种子收购季节,对于套购种子和不履行合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强化种子市场调控力度
(十六)农业部门要将种子信息调度作为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保障。信息调度要不断拓展内容,完善采集方式,健全调度机制,落实工作职责。要分作物、分品种、分季节开展种子数量、质量、价格信息的调度。要科学地布局种子信息监测点,加强对种子企业、种子市场、生产基地的信息调度工作。要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实用性。
(十七)种子管理单位要联合物价、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化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种价行为,要加强对企业、经营户销售的种子价格承诺进行监督,经销户要统一使用价格标签明码标价销售种子。
(十八)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依托、财政资金作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种子储备制度。市、县(区)两级按照常年粮食播种面积的1%、3%储备种量,市级以储备玉米种子为主,每年储备种量6万公斤。县(区)根据实际储备大宗生产用种,并兼顾储备晚秋作物种子和其它常规种子,确保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到位,确保质量。
七、健全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十九)不断优化种子管理人员结构,种子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要建立与种子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种子质量检测、行业管理、品种管理、信息调度体系,加强对在岗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十)将种子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品种试验示范管理、种子质量检验、市场监管工作上给予经费保证,不断改进种子管理技术装备,保障种子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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