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外来拍摄电影电视剧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保政办发〔2009〕182号
颁布日期:2009-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外来拍摄电影电视剧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09〕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外来拍摄电影电视剧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八日

保山市外来拍摄电影电视剧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鼓励国内外电影、电视剧制作单位到保山拍片,加大保山对外宣传力度,促进保山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经保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享受以奖代补的条件:凡影视作品以保山为题材,在保山拍摄、使用保山真实地名,并且对宣传保山起到良好作用和明显效果的电影、电视剧,均可享受以奖代补。

第二条以奖代补的标准

(一)展现的重大历史事件真实,人物采用实名的影视作品:

1.在中央电视台6频道黄金时段(19∶30—22∶00,下同)播出的电影,每部奖励40万元。

2.在中央电视台1、3、4、8频道之一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连续剧,20集以内(含20集)的,每集奖励3万元;20集以上的,按20集计奖。

3.在10个(含10个)省级以上上星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连续剧,20集以内(含20集)的,每集奖励3万元;20集以上的,按20集计奖。

4.在中央电视台1、3、4、6、8频道以外的其他频道播出的,按省级上星电视台计算,可计入在省级上星电视台播出数。

5.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同时也在省级上星电视台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参照本款第1、2、3项执行,不重复计奖。

(二)凡以保山为题材背景进行艺术创作,对宣传保山有一定的作用和影响的影视作品:

1.在中央电视台6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影,每部奖励20万元。

2.在中央电视台1、3、4、8频道之一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连续剧,20集以内(含20集)的,每集奖励2万元;20集以上的,按20集计奖。

3.在10个(含10个)省级以上卫星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20集以内(含20集)的,每集奖励1万元;20集以上的,按20集计奖。

4.在中央电视台1、3、4、6、8频道以外的其他频道播出的,按省级上星电视台计算,可计入在省级上星电视台播出数。

5.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同时也在省级上星电视台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参照本款1、2、3项执行,不重复计奖。

第三条电影、电视剧制作单位在申请奖励时,必须向保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作品播出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条申请以奖代补的电影、电视剧,由保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审查,并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依据建议作出奖励决定。以奖代补资金由市财政专项核拨。

第五条保山市影视制作单位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原《保山市外来拍摄电影、电视剧以奖代补暂行办法》(保政办发〔2006〕19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办法由保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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