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1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大政办发〔2015〕28号
颁布日期:2015-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政办发〔2015〕28号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不受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保证保障水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依法维护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12〕6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云民社救〔2015〕16号)、《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通知精神,决定调整提高我州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从目前大理市年人均2340元、其余十一县年人均2220元统一提高至2556元。

二、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从目前大理市月人均365元、其余十一县月人均325元统一提高至380元。

三、有关要求

新标准从2015年7月起执行。各县市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提标工作,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低保资金,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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