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等地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等地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等地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嘉兴市、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北仑区、永康市、舟山市普陀区、温岭市人民政府:
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促进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在部分市县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和我省关于完善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决定在嘉兴等地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我省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制度实施5年来,对规范居住登记,改善人口结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改革居住证制度,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对于调控流动人口规模、优化流动人口结构、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试点工作是为全省相关改革探索路子、积累经验,意义更为重大。
二、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总体思路。
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有序发放居住证;以“权责对等、积分服务”为基本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以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为基本内容,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二)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期限。
嘉兴市、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北仑区、永康市、舟山市普陀区和温岭市自2014年10月31日起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将适当扩大试点地区。
(三)明确居住证性质和申领条件。
居住证是本省范围内流动人口居住、就业的证明,以及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办理个人事务的凭证。
1.《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屋所有权等证明;(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3)居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材料。
2.《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或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和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2)自主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3)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材料。
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探索加强居住证发放管理。
1.证件签注。《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办理签注手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时,应当提供相应的在居住地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证件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注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的;(2)情况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发放要求的;(3)持有人逾期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4)持有人已转办为居住地常住户口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五)探索建立积分管理制度。
1.积分制度。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管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对应享受更好公共服务待遇。积分制度由《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按需申请参加。
2.指标体系。《浙江省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职称或技术等级、居住年限、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遵纪守法、表彰奖励等内容。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
3.政策制订。《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根据积分分值可享受更好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办理个人事务的内容以及具体程序方法等,由试点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并报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4.过渡规定。已持有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的,持证人仍然可享受原有待遇;有效期满或重新申领的,按照本通知办理。
三、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统筹协调。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推动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全省全面推开居住证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二)加强宣传引导。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试点地区要深刻领会我省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流动人口预期,努力形成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鼓励工作创新。试点地区要按照省里总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不断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推动居住证制度改革思路创新、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能力与水平。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1日印发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