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直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实行属地管理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直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实行属地管理的决定

浙司〔2014〕21号

杭州市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律师事务所属地管理,省厅研究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将省直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全部移交给杭州市的司法行政机关。

请杭州市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14年2月19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