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文号:浙司〔2010〕23号
颁布日期:2010-0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司〔2010〕23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的有力举措。各地要迅速向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传达司法部通知精神;要认真在当地摸底调查,对愿意从事公证事业、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和公证机构的需求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厅(今年延迟至3月底上报)。省厅将遵循司法部“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证员队伍发展的实际,确定本年度拟按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名额及其分配方案。

二是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提出申请。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审查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由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核。对经审核认为当年度可以申报考核任命的人员,省厅将按规定安排参加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任职培训。

三是按要求上报材料。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经中国公证协会任职培训合格后,应当通过推荐考核的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具体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其中:第(三)、(四)、(五)、(六)项材料和《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各需提交3份,2寸蓝底彩色照片4张,其余材料为1份。上述材料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省厅公证管理处。

附件:司法部《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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