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服务企业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服务企业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 文号:浙司〔2009〕129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服务企业的意见
浙司〔2009〕12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使我省公证业更好地参与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公证服务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公证服务企业的重要意义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企业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的融资渠道不畅,债务清偿困难,危及企业的生存;有的销售渠道受阻,合同履行困难,经营环境恶化;有的正在重整重组,进行股权转让,谋求新的机遇;有的借机调整结构,进行转型升级,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公证服务企业发展的职能作用,不仅可以帮助企业疏通融资渠道、改善经营环境、规范股权流转、保护知识产权,而且可以帮助企业化危为机,克服当前困难,实现升级转型。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要深刻认识公证服务企业的重要意义,想党委政府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需,尽公证行业之所能,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巩固和发展我省经济企稳回升势头、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公证服务企业的职能优势
(一)积极开展企业融资方面的公证,帮助企业改善流动资金状况。要在职责范围内努力帮助企业疏通融资渠道,帮助盘活厂房、船坞码头、机器设备等抵押物和质押物,促使合法抵押贷款;通过办理担保公证,促使贷款机构放贷;帮助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维权,使其放心为中小企业放贷等。
(二)积极开展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公证,帮助企业走上依法健康发展之路。要积极参与公司章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事项的公证,依法规范企业相关行为;认真办好委托、授权代理等方面的公证,防止出现经营管理方面的漏洞;妥善办理股东资格继承方面的公证、劳动关系中涉及的公证等,稳定和规范企业内部秩序。
(三)积极开展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方面的公证,促成交易的顺利完成,保障交易安全。要通过办理提存公证等业务,防止合同欺诈及货款纠纷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发生,消除交易双方的顾虑,保障货到款清,帮助企业完成股权交易、产品购销合同和租赁合同等交易行为的履行。
(四)积极开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公证,改善企业创新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升级转型。要帮助企业办理保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公证,打击仿冒、窃取新产品新技术的行为,消除企业顾虑,促进企业走上升级转型、创新发展的道路。
(五)积极开展保护企业参与国际投资与贸易方面的公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要根据投资地国家的规定,为我省企业及时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企业资信情况证明等公证,保障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行为的顺利实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要帮助企业运用公证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重视运用公证手段赢得反倾销诉讼。
三、加强对公证服务企业工作的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教育、引导、鼓励公证人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服务企业、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主动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利用各种渠道和方法,及时了解企业的公证服务需求,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要组织开展公证服务企业宣传活动,组织公证机构与企业沟通交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为公证服务企业创造条件。要积极借鉴律师服务企业的有益经验,加强与律师在服务企业方面的合作,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增强法律服务企业的实效。要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强化公证服务企业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公证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在公证服务企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机构和人员,省厅将予以表彰。
有关工作情况及信息请及时报省厅。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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