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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 文号:浙司〔2009〕82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司〔2009〕8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助理管理工作,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精神,结合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发展趋势,省厅修订了《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律师法》调整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律师工作的职能,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鉴于目前有关工作正处于调整过渡期,各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证的发放可仍由市级律师协会负责;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证发放暂由省直律师协会负责。
为节约成本,省厅委托省直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浙江省律师助理证》,各地可根据需求量向省直律协订购(电话:0571-86031871)。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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