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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降低证明财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降低证明财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3〕25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降低我省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后的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为:收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该项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涉及房产的最低收费600元/件,其他不设最低收费。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公证事项复杂程度、社会承受力及既往收费情况等确定。公证处在本执业区域内开展同一公证业务的收费应当一致。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收费中的房产基准价确定原则另行制定。现房产公证收费已低于上述降低后财产公证收费的,暂维持现标准不变。
二、公证机构应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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