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 | 文号:浙人发[200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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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发[2009]2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8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90元调整为79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85元调整为10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调整为585元。
三、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仍按本人生前3个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发放。从2009年1月起,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可发给2000元的丧葬费。
四、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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