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证书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证书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土资发〔2011〕45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区土地证书查验实施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杭州市区土地证书查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纠正不当的土地登记行为,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省政府令203号)、《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市政府令265号)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浙土资办〔2009〕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土地证书查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证书查验,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土地登记为依据,定期对土地证书及登记宗地的土地权属、利用状况等进行监督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土地证书查验名义进行重复登记,土地证书查验不收取费用。

第四条市区(不含萧山、余杭)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含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建设用地,下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证书查验,但下列建设用地除外:

(一)经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分割登记的房地产用地;

(二)城镇非标准住宅用地(含宅基地);

(三)铁路、公路等线性用地;

(四)军事用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不实行土地证书查验。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市区土地证书查验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土地权利证书的查验机关,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土地证书查验具体事务。

第六条土地证书自核发之日起每三年查验一次,但租赁土地使用证自核发之日起每一年查验一次。

第七条土地证书查验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主体情况;

(二)土地四至范围情况;

(三)土地用途及利用情况;

(四)其它依法需要查验的内容。

第八条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证书查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证书查验申请表;

(二)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三)申请查验的土地证书;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土地证书查验申请人应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土地证书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土地权利人填写《土地证书查验申请表》,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书查验。

(二)调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证书查验申请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如实填写调查情况。

(三)核验。实地调查情况与土地证书记载内容相符的通过证书查验的,在土地证书备注栏中注记查验日期及相关内容并加盖土地证书查验专用章;实地调查情况与土地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分别处理。

(四)归档。土地证书查验的资料应整理归档保存。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证书查验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证书查验。

第十条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土地证书查验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与土地登记的使用权人不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理证书查验,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办理土地证书变更登记:

(一)土地权利人变化的;

(二)土地四至范围变化的;

(三)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登记的。

第十二条在土地证书查验过程中,发现土地登记事项确有错误的,不办理证书查验,应办理更正登记。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已被依法收回的;

(二)土地使用权期满,权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原因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的;

(四)其它应依法注销登记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申请人自行纠正或经土地、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土地证书查验;

(一)涉嫌违法用地的;

(二)涉嫌土地闲置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其他应当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相应土地收益后,方可办理土地证书查验;

(一)租赁土地使用权按年缴纳租金的;

(二)划拨土地用于出租等经营性活动的;

(三)经批准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应告知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复核验收,不再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如土地权利人因办理其他事项确需验证的,可申请办理土地证书查验,但土地证书查验有效期为六个月。

建设项目已完工但尚未规划竣工验收的,可申请办理土地证书验证手续。

第十七条在土地证书查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发现土地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

(三)违反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规定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项目是指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用地审批时明确可按最小产权单元分割销售或分割转让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等)。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土地证书查验,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土地证书年检实施意见》(杭土资籍〔20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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