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办、杭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扶持成长型农业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农办、杭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扶持成长型农业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 文号:杭农产办[200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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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农办、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扶持成长型农业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农产办[2009]6号
各区、县(市)农产办、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培育成长型农业企业,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带动农民增收,我们制订了《杭州市扶持成长型农业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财政局
2009年4月23日
杭州市扶持成长型农业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为培育成长型农业企业,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带动农民增收,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成长型农业企业。即有一定基础条件、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发展前景较好、带动力较大的农业企业。
二、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列入重点培育的成长型农业企业发展。
三、列入重点培育的成长型农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农业企业;
2、在本市税务部门登记,有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统计制度,做到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照章纳税;
3、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杭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导向;
4、企业收购的农副产品原料和安排就业的劳动力50%以上来自本市;
5、近两年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上交税收每年均以10%以上的速度递增;
6、自主创新能力较强,近两年用于研发的资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2.5%以上;
7、加工型农业企业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QS)。
四、成长型农业企业扶持范围:
1、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征地补贴。按征地款的15%进行补贴。
2、新增研发生产线投入补贴。按投入额的15%进行补贴。
3、科研项目补贴。按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支出或购买专利款的30%进行补贴。
4、购置检测仪器设备补贴。按购置总额的30%进行补贴。
5、用于研发投入的银行贷款贴息。按支付贷款利息的30%进行补贴。
6、与项目有关的其他需扶持的项目。
以上每个单项补贴不超过20万元。当年已享受技改项目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五、申报材料。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成长型农业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工商登记复印件;
3、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4、企业财务报表;
5、资金支出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由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办)牵头组织申报,区、县(市)农产办会同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择优选择项目,上报杭州市农产办,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农产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筛选,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农产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七、认定管理。建立成长型农业企业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1、组织认定。成长型农业企业由市农产办会同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每三年认定一次,数量50家,有效期三年。
2、监测跟踪。建立成长型农业企业报表报送制度,对列入重点培育的成长型农业企业,应在每季度的15日前向杭州市农产办报送相关报表,连续两次不报的,取消资格。
八、政策扶持。培育和扶持成长型农业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市里将对列入重点培育对象的成长型农业企业实行项目化扶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区、县(市)要制订培育目标和扶持政策,落实财政扶持资金。建立联系、帮助、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列入重点培育扶持的成长型农业企业在用地、融资、用电、税收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在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给予重点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九、资金管理。扶持成长型农业企业项目资金必须全额用于生产经营,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凡发现有虚报、骗取、移用扶持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项目的资格,同时停止该区、县(市)下一年度申报此类项目的资格。
十、本办法由杭州市农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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