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杭政函〔2013〕68号
颁布日期:2013-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13〕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从1310元提高到1470元。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标准

(一)我市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8元;

(二)我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8元;

(三)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合统筹城乡、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工作要求,参照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资金渠道

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1〕60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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