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局(杭州市水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杭政办函〔2011〕356号
颁布日期:2011-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局(杭州市水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农业局(杭州市水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农业局(杭州市水产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农业局[挂杭州市水产局牌子,简称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农业局(市水产局)是主管农业、水产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农产品产需调节,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4.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开展种子种苗(含食用菌菌种)、种畜禽、鱼种、蚕种、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农业违法行为;指导、协调农业生产事故(纠纷)处理工作;指导行政执法体系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拟订农业产业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工作;负责农作物、水产养殖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对动植物疫情的监测,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农业外来有害生物治理和外来物种管理工作;指导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参与抗灾救灾农用物资和资金的分配,组织种子种苗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监督农业生产、农机、渔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指导粮油、畜禽产品、蔬菜、水果、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现代农业园区、设施农业建设,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中低产田改造等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监测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参与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和地力提升工作,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工作,负责保护、管理渔业水域环境和渔业资源,负责渔港渔船渔政管理;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业节能减排有关工作;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区域开发计划的制定和农业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工作。

(五)拟订农业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做好农科教协作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鱼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

(六)负责现代农业发展的协调工作。组织落实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参与农产品加工、流通工作;参与全市农业信息工作和市级农业信息系统的建设。

(七)负责市本级农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农场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农业外事、外资、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农业经济和技术交流合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市水产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问题的调查研究和防灾减灾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渔政处、行政执法支队牌子)。

承担有关农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专项活动;负责全市农业执法队伍建设;调查处理重大农业违法案件,协调处理全市农业生产重大事故;协调全市渔政、渔船、渔港和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挂农场经济处牌子)。

承担局机关的财务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农业项目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效益审计监督工作;承担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参与组织指导农场的改革与发展;承担农业帮扶工作;参与农业外事、外资、外经的相关工作。

(五)科技教育处。

拟订农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农技队伍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农业科普工作,组织指导农业科技下乡工作;承担国际技术交流和农业援外技术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农业各类学会、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参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六)产业信息处。

拟订农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局农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经济信息的相关工作;承担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现代农业发展协调工作,参与农产品展示展销、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休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与流通有关工作;承担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资源生态处。

组织拟订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循环农业项目;组织中低产田改造工作;承担农业节能减排、农业面源污染调查治理以及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参与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和地力提升工作;参与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征收后的补划等工作;参与农业资源的调查、区划、规划和管理。

(八)农产品质量监管处。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规划、农业标准化规划与计划;拟订农业产业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性监测工作,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定、登记工作以及包装、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九)农作物处。

拟订粮、油、蔬菜、食用菌、棉、麻等农作物的生产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作物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菜篮子”工程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工作;承担农作物的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科技成果推广、基地建设与保护、生态循环发展等工作;指导农作物的结构布局、调整和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作物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经济作物处。

拟订茶叶、蚕桑、水果、花卉、中药材的生产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经济作物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经济作物的资源保护与利用、科技成果推广、质量安全、基地建设与保护、生态循环发展等工作;指导经济作物的结构布局、调整和安全生产工作;拟订经济作物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一)畜牧产业处。

拟订畜牧、兽医、饲料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畜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畜牧业的资源保护与利用、科技成果推广、质量安全、基地建设与保护、生态循环发展等工作;承担畜禽排泄物的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指导畜牧业的结构布局、调整、安全生产工作;拟订畜牧、兽医、饲料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二)渔业处。

拟订渔业行业生产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渔业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渔业的科技成果推广、质量安全、基地建设与保护、生态循环发展等工作;指导渔业产业的结构布局、调整、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渔业水域环境管理和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及保护利用工作;拟订渔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三)农业装备处。

拟订农业机械化、装备现代化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机械化、装备现代化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农业机械项目和设施农业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及装备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拖拉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装备机具及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工作;拟订农业机械化、装备现代化、农业工程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市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市水产局)行政编制73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制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前发《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局(杭州市水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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