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湖政发〔201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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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湖政发〔2010〕3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9〕80号)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增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有效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性认识
建设农业公共服务体系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队伍是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强化农业基础,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具体行动,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务必抓紧、抓实、抓好。
二、健全机构,全面构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
健全县级农业专业服务机构。统筹协调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科技、教育等涉农部门,进一步整合区域内农业公共服务资源,不断增强农业综合服务功能。稳定现有农技推广、畜牧兽医体系,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切实加强和改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乡镇要着力建设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完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内设农技推广站、动植物防疫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并根据当地需要,保留林业站、水利站、农经站等业务站,实行“一中心多站”机构建制,合署办公,综合履行区域内农业公共服务职能。与乡镇“三位一体”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相对应,设立村级农业公共服务站(点),配备农技员、防疫员、监管员等“多员合一”专(兼)职村级农业公共服务协管员,承担村域内的农业公共服务。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探索创建农科教结合、产学研一体化农技推广机制,完善“专家团队+产业协会+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技推广联盟;鼓励和引导农民、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创办和领办各类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专业服务组织,发展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网络体系。
三、科学界定职能,不断拓展基层农业公共服务功能
根据浙江省编委办《关于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0〕1号)文件精神,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产业特点等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拓展和增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功能。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公益职能有: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与配套服务;农业资源管理;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等。
四、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才支撑
加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队伍建设。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再增加,人员特别紧缺的乡镇,可在县(区)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调剂,由县(区)自行决定,并报省、市编委办备案。加强和完善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的招聘、录用、使用等管理工作,加快优秀专业人才引进培养,优化专业人员结构;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应由县(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严格把好人员进口关。要加强农业公共服务人员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工作,对现有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中年龄较轻、素质较好的骨干技术人员,要分期分批选送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学历教育或研修深造,45周岁以下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一般在5年内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引导支持大学生“村官”学习农业知识,通过考试进入农业公共服务队伍。加快新型农民培训,不断提高农民文化科技素质。发挥湖州农民学院、乡镇成校等农训机构的作用,建立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中等农业职业教育、高等农业职业教育和高层次人才短期培训有机衔接配套的人才培训培养体系,不断提高农民文化科技素质,增强农业公共服务的人才技术支撑。
五、建立健全制度,着力提高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效率
全面规范实施乡镇责任农技制度,强化农业公共服务责任。农业公共服务人员应主要从事农业公共服务,不得长期借用到其他岗位,已借用离岗的农业公共服务人员应及时归队,确保农业公共服务人员80%以上时间和精力从事本专业工作。根据当地产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分设种植、畜牧兽医、水产、林业、水利、农机、农经、信息、气象等若干条业务线,落实专人或兼职分工,担任“任课老师”,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与农技推广或动植物防疫等业务交叉开展工作;乡镇区域内设立若干个农业服务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落实1-2名责任农技员担任“班主任”,全面负责责任区内的农业公共服务。同时,建立健全农业公共服务工作责任制和业绩考评制,鼓励农业公共服务人员搞好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六、增加财政投入,逐步改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条件
加大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全额列入县(区)、乡镇财政预算,确保工资、福利及办公、设施、技术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等各项经费足额到位,每年按照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条件建设。乡镇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农业公共服务人员与其他公益类事业单位人员享有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加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积极争取上级农业公共服务项目支持,逐步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要设立“一站式”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窗口,装备乡镇土化、水质、农残等速测实验室,有条件的乡镇创建优质农产品展示营销中心,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站点,重点产业基地建立气象观测点等,不断改善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条件。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顺利完成
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科技和农口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抓紧研究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及政策措施。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技术、有保障“五有”建设目标,推进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省政府提出的要求,在今年年底前确保建设好机构完整、队伍精干、功能齐全、能有效满足农民群众发展现代农业需求的新型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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