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6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湖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扩权强区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农业开发规划。

(二)指导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资源的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工作;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三)参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对农民负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具有示范效应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生产基地的建设规划;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副产品加工与流通,以及农产品市场建设、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提出主要农产品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指导生态高效农业、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五)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农业资源区划、区域开发计划建议;参与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以及“四荒地”(即荒滩、荒山、荒丘、荒沟)的开发利用工作;监督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负责抗灾救灾农用物资的分配。

(六)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对农用地、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

(七)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对农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组织实施;推荐和管理农业技术成果;负责农业新品种的保护和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工作。

(八)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农业法制监督和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农资信用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依法对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转基因农产品、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农业机械化发展、农机安全监理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生产和渔业水域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农业生产事故(纠纷)调处工作。

(九)负责农业信息化服务管理,指导农业信息系统的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产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

(十)负责农业外向型经济工作,指导农业招商引资和对外投资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新闻宣传、农情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外事、政务协调与督查等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材料、文件的起草;拟订并组织实施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基建、房产、保卫、车辆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开展全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民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农业发展规划;拟订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承办农业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报批工作;分配并管理农业基建、技改、基地建设等专项资金和项目物资;负责局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参与农业扶贫工作;提出主要农产品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有关农业的信贷、税收及财政补贴政策的建议;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四)科技与信息处(挂“湖州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牌子)

拟订农业科技、教育和标准化发展规划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农科教协作、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负责农业科教计划、科技成果、科技奖励工作;负责农业科技宣传和科技服务工作;负责农业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指导本系统相关行业学会开展工作;负责农业信息化建设和农村经济信息网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生产基地的建设规划;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标准化实施、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农业、渔业生产统计工作。

(五)法规处(挂“基本农田保护办公室”、“行政审批管理处”牌子)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提出基本农田保护有关政策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监督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参与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及“四荒地”开发利用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农(渔)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农(渔)业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审核以局名义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农业行政复议、听证、应诉、理赔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参与农业污染治理;监管和协调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工作。

(六)农村经营管理处(挂“湖州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指导全市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参与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拟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政策草案;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管理,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审计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农民负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违法行为和案件;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农业行业协会开展工作;负责农村经济统计工作;负责国有农场的管理和局属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七)产业发展处(挂“渔业处”牌子)

负责农业(渔业)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渔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政策;指导生态高效农业、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向型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相关工作;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参与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和管理农产品展示展销;负责全市农产品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工作;负责农业外向型经济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行政编制2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农艺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中监察室主任职数已计入局机关科级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二)依法委托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事项。

1.委托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承担有关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初级农产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等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2.委托市农机监督管理站(市农机监理所)承担有关农机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3.委托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市渔船检验处)承担有关渔业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三)管理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乡(镇)、街道的农业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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