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文号:嘉政发〔2009〕60号
颁布日期:2009-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加快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推进生态高效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培育市场竞争能力强、带动能力强、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现就加快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把扶大扶强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基本手段,把带动农民增产增收作为根本落脚点,把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综合竞争能力作为基本要求,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生态高效都市型现代农业作为根本任务,重点培育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努力提高市场化和组织化程度,以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全面提高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总体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12年力争全市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总数达到200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达到6家,省级骨干龙头企业达到40家,年销售额超亿元企业达到100家,农产品加工率达到50%以上。通过体制创新,在龙头企业经营产品中培育一批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著名品牌;通过机制创新,力争全市有三分之一的农户紧密联接龙头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培养一批有知识、善经营、懂管理的企业家队伍,使农业龙头企业成为当代青年创业的重要平台。

一是积极引导和鼓励多种形式创办农业龙头企业。要按照“大中小型并举,高中低档并重”和“谁有能力谁发展,谁有本事谁牵头,谁当龙头扶持谁”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兴办各类农业龙头企业。重点要通过”三个一批“的方式,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即扶持一批经营者素质好,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使之联接基地与农户,改造成为龙头企业;对有一定基础的企业,通过技改、转产、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途径,转化成为一批农字号龙头企业;通过引导和鼓励工商企业、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农业等途径,发展一批新的龙头企业。

二是以科技进步为动力,着力提升农业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农业龙头企业要加快技术开发和科技创新,改进加工工艺,促进成果转化,不断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产品档次。加强与农技推广服务部门和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鼓励兴办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鼓励兴办休闲观光农业园区,鼓励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鼓励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使农业龙头企业成为科技入户和引导、培训农民的有效载体。

三是建立和完善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基地和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准则,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通过设立风险资金、利润返还、二次分配、股金分红等多种形式,与农民结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认真总结和积极推广“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生产经营模式,使农业龙头企业更直接、更有效地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四是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按照安全、优质、环保、高效的要求,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农业标准体系、示范体系、推广体系、检测体系和追溯体系,推行ISO9000、ISO1400、HACCP等质量管理认证,加快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农产品营销的标准化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争创各级品牌。到2015年,市级以上名牌总数达到250个,其中争创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10个。

五是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和有关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家素质。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利用规范的订单、合同等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协议,做到依法、诚信经营。教育农业龙头企业主动参与扶贫帮困、救灾救济等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取产业带动、村企联动、投资推动、科技驱动等方法,在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以订单、返利、最低保护价收购等方式与农户和生产基地建立紧密联结机制。对未获省以上产业化贴息项目资金扶持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因订单需要向银行贷款的流动资金,给予实际支付利息额的50%贴息。建立订单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对订单农业造成的企业经营损失,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偿。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经营。帮助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产业化贴息项目和技改贷款与农产品收购贷款贴息项目。市财政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联合体,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10万元以内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检测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专项补助。

(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兴办生态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和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兴办生态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各级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市政府每年选择2~3个市区园区进行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利用农业生产、农业文化、农业自然资源和农村风俗兴办的各类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有关休闲观光农业政策予以扶持。

(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外拓基地和市场。要树立“有限资源,无限发展”理念,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到省外、境外外拓基地,外拓市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在省外、境外建立生产原料基地,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在长三角大中城市常年投摊销售本地农产品,对在长三角大中城市设立农产品销售窗口的农业龙头企业,按其设立销售窗口的数量,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在长三角大中城市(含所辖县市,下同)设立销售窗口10个以下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超过10个(含10个)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10个以下补助政策的,再给予2万元差额补助)。龙头企业参加境外进出口商品展览会(交易会)的,给予每个展位1.1万元补助,其中参加港台地区展览会的,给予每个展位0.7万元补助。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农产品,超过上年实绩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补助人民币5分。对上年无出口实绩的,以实际出口额作为增量减半补助。

(五)鼓励农业品牌建设。农业龙头企业要率先运用农业技术标准,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标准自主创新活动,引导农业主导产业向品牌化、区域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创建的园区,被命名为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创建农业品牌。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在省著名商标基础上经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名牌、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名牌、市知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品牌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提质升级。龙头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增强带动、扩大生产、创建品牌等途径,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七)加大税收支持力度。严格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规定,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按章纳税后,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返还。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金融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指导意见》(嘉委办[2009]22号)精神,合理降低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贷款门槛,扩大基层分支机构信贷权限,提高办贷效率。商业银行对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要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资金,给予贷款利率优惠。要允许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

(九)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建造农产品加工厂房、车间所需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年用地总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并在实行“招、拍、挂”设置产业行业条件时予以倾斜。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用电,可参照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标准,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不得按尖、峰、谷用电计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

(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就业。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招聘大中专学生就业,对到农业龙头企业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农业龙头企业招聘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加大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岗位培训力度,农业龙头企业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岗位培训的费用,除企业按规定额度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外,市、区财政给予一定的劳动力培训资金补助。

三、加强监管和服务

(一)严把农业龙头企业准入和动态监测关。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在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改革农村经营制度,转移农村劳动力,更新农民观念和培养新型农民等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方面更好的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严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准入关,认真执行《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05〕58号)文件规定,严格按照企业类型、企业效益、企业信用、企业竞争力和企业规模、带动能力、服务功能等条件把好准入关,并实施每年一次的动态监测。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存在违反环保、用工、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和参与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农产品安全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警告、暂停享受优惠政策、取消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等处罚。

(二)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牢固树立“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真正把培育、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生态高效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努力营造农业龙头企业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各级农口部门和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质监、金融、检验检疫、海关、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服务和指导,着力营造农业龙头企业提质升级和创业创新的发展环境。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全力营造农业龙头企业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开展“十佳”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和奖励活动。为了更好地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市政府每年开展“十佳农业龙头企业”评选活动,对辐射功能强、带动作用广、经济效益好、社会责任强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农业经济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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