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试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丽政办发〔201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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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试行)
丽政办发〔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1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流动人口居住证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居住证类型和申领条件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年满16周岁、拟在本市区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市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1.未满十六周岁的;
2.拟居住在三十日以下的;
3.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
(二)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
6.无违法犯罪记录;
7.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荣获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二、居住证政策待遇
(一)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意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劳动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或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省外人员无法转移的,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
3.其随行的7周岁以下子女可以与当地儿童享受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4.其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政策。
5.已婚育龄夫妇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6.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7.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的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办理驾驶证以及本地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可以享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2.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丽水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4.对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体检和治疗费用。
5.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申购当地的保障性住房。
6.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评选,享受相关待遇。
7.与丽水市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丽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丽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本人在劳动有效期内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符合居住地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或慈善救助条件的,可纳入居住地响应救助范围。
8.持《浙江省居住证》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实非农户口。
三、实施范围及时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丽水市各县(市、区)范围内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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