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律师协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甬律协〔2012〕19号

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关于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的指导意见》已经宁波市律师协会六届九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若干意见》;

2.《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附件1

关于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

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推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引导新设律师事务所合理设置最低人员数量。

新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除达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员应不少于10人,其中可以包含3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新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除达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可以包含2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申请开办时,申请人应向初审机关递交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合理的办公场所面积、律师承诺书(含原所签署意见)、招聘律师计划书及今后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律师协会鼓励和引导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通过吸收、重组、合并等方式发展壮大律师事务所规模,逐步达到最低人员数量。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转所机制。

逐步探索有利于事务所发展的科学合理人员流动机制。律师转所必须至少提前1个月向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初步达成意向方可转所,且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涉及培训等费用争议的,可以由律师、转出(入)的双方律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或根据约定办理。倡导转入所根据该律师受转出所资助的培训教育情况、服务年限等,给予转出所教育培训费用补偿。

三、建立律师业服务30年以上律师荣誉制度。倡导已到退休年龄的律师事务所主任逐步退出主任岗位,转为培养青年律师、业务指导等工作。积极扶持培养青年律师成长为律师事务所业务骨干和管理者,积极引导支持年富力强、富于管理经验的资深律师、合伙人成长为事务所负责人。

四、鼓励和引导市和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参与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政府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主要包括:信访接待、楼宇(商圈)法律服务工作室、大型法律咨询活动、司法行政中心值班和律师协会开展的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等。市律协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工作对接。

五、大力推进市属律师事务所与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交流学习。积极搭建平台,促进律师业务交流合作及律师事务所的协作和整合发展,推动和引导市属律师事务所在县(市)设立分所。

六、积极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援助质量。律师事务所主任原则上两年内应至少承办一起法律援助案件。

七、积极推进律师职称评定。律协理事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带头按时参加职称评定工作,消灭申报工作空白点。不参加申报的要说明理由。今后,律师职称原则上与律协组成人员、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重大项目法律服务等挂钩。

八、鼓励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保障和提高律师福利。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律师助理(实习律师)、辅助人员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和办理社会保险。

九、市律师协会将对律师事务所执行《意见》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结果计入年度考核。

十、本意见由宁波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宁波市律师业发展,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促进青年律师成长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宁波市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意见所指的青年律师包括执业未满3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和促进青年律师成长,保障青年律师的合法权益,建立青年律师长效培训培养机制,防范和降低青年律师的执业风险。

第五条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由宁波市律师协会指导,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具体落实各项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负责执行。

第二章青年律师劳动权益保障

第六条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依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七条青年律师工资待遇,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的基本情况结合聘任人员的能力,经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其基本工资应不低于当年度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其聘任的青年律师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有关试用期等条款的约定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任何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青年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除追究律师事务所相关责任外,建议有权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青年律师根据自己的职业发展,需要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根据《关于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办理。在办理好离所有关手续后,青年律师的执业档案一并转入新执业机构。

第三章青年律师的培养和培训

第十条各律师事务所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建立或者完善本所青年律师的培养和培训制度,该制度建立后须形成书面文件在律师事务所存档。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必须为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实习律师指定固定的指导老师,上述指导老师应由本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具体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根据各所实际情况确定。

在实习期内,指导老师为实习律师安排工作内容、指导各类业务操作,避免无固定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挂名不指导等现象。

第十二条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针对实习律师指导老师指导工作的考核制度,该考核制度可以以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能力提高程度、是否顺利取得律师执业证等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律师事务所应针对本所青年律师的状况,组织安排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资深律师以讲座、座谈会等形式与青年律师进行沟通交流,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十三条为加强对各县(市)区青年律师的培养,市和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开展结对交流、定点培训培养等方式,提高青年律师的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各律师事务所为青年律师积极参加市律师协会和协会各业务委员会举办的各种讲座、论坛、会议等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五条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青年律师,可由律师事务所推荐,市律师协会综合评定,给予荣誉称号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市律师协会设立青年律师培养基金。培养基金从会费收入中按比例提取,并接受各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捐款,专款专用。

第四章青年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经常组织青年律师学习有关律师执业的法律法规,在提高执业技能的同时,强化青年律师的风险意识,通过典型案例的学习,警示教育青年律师遵守法律法规、恪守执业道德。

第十八条在代理诉讼案件和处理非诉法律事务时,如果涉及重大疑难案件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则应由事务所主办律师或者合伙人参与指导处理。

第十九条当青年律师办理业务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时,在尽量避免或者降低损失的同时,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指导老师应指出该律师的错误,并及时纠正。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市律师协会应定期对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年律师劳动权益保障、培养和培训、执业风险防范等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工作出色的律师事务所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由宁波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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