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高顺伟同志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高顺伟同志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

甬政办发〔2014〕198号

本办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2014年9月17日晚,高顺伟同志加完班回家后,到家附近江东南路的江边步道跑步,在经过兴宁桥下闸口时,发现一名女孩在江东南路奉化江边突然跳入江水中,人挣扎着很快被冲到离岸堤七八米远。在这危急时刻,高顺伟同志大喊“救命,有人跳江”的同时,不顾自己水性不好,从距离水面5米高的岸堤围栏上跳入江中,奋力游到女孩身边,一手揽住其颈部,一手划水游至江岸,最后在他人协助下,成功把落水女孩救上堤岸。由于被救及时,落水女孩吐水苏醒,幸免于难。高顺伟同志在跳入江水时撞

到江底石头,导致左脚跟软组织挫伤,尾椎骨骨折。

高顺伟同志不顾生命危险,冒着寒冷,勇救落水群众,以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共产党员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崭新的精神风貌,彰显了人性光辉,赢得了社会高度评价和广泛赞誉。为弘扬正气,激励先进,进一步倡导见义勇为精神,经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决定给高顺伟同志记个人三等功。希望办公厅全体同志向高顺伟同志学习,学习他勇担责任、无私奉献的道德情操,学习他挺身而出、舍己救人的果敢气概,学习他不为名利、不惧风险的崇高品质,争当新时期道德规范的遵行者,争当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先行者,争当尽职履责奉献岗位的推动者,为确保市政府办公厅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作出积极贡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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